红网2月14日讯(记者 吴庠)2008年1月下旬,香港艺人陈冠希与多名女星的艳照流入网络,随后不断升级并呈疯狂扩散之势。国内多家知名网站纷纷予以关注,将“艳照”不雅部分打上马赛克放在首页重要位置,以专题、头条、照片、视频的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对该事件展开追踪报道。
对此,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李健认为,网络媒体的传播行为已涉嫌民事侵权,建议“艳照”当事人可依法要求相关网络媒体“辅助元凶共同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
网站传播“艳照”涉嫌辅助侵权
李律师指出,国家《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同样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网络媒体虽在传播‘艳照’时打上了马赛克,可照片中人的神情、场景都会使网民对此展开猜想推断——他们在做些什么?于是,他们开始了新一轮搜索、传播。”李律师称,如果不是网络媒体铺天盖地、连篇累牍的追踪报道,网民的眼球不会如此聚焦这400多张“艳照”,从而酿成这场大范围的集体偷窥事件。
李健律师认为,网络媒体在“艳照”的关键部位打上了马赛克,虽不能用《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来定罪,但极有可能涉嫌构成了民事侵权。李律师还建议“艳照”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要求相关网络媒体就“辅助元凶共同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
红网倡议:让我们一起抵制“艳照”
“在此次事件中,无论报道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网络媒体的每一篇帖子、每一幅打了马赛克的照片,对此次事件的推动和扩展都起了煽风点火的作用,这十分不利于中国网络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李律师不无担心地说。
为此,红网率先发起了抵制“艳照门”事件不雅照片传播的倡议,在短时间内里得到多家知名网站的响应。《倡议书》中称,如果网民、网络从业者失去了自律,无视和放纵这种事件的发生与蔓延,那么,网络将会走向一个道德迷失、法律虚无的德盲、法盲时代。
“我们希望凝聚所有有良知者的力量,包括网站媒体、网友、传媒从业者等等,共同抵制陈冠希‘艳照门’不雅照片的传播,从我做起,不下载、不传播、不炒作。”
新闻出处:http://hn.rednet.cn/c/2008/02/14/14387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