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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台湾网友散布“艳照”被捕 律师:两岸刑罚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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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庠  来源:红网  阅读:
   红网2月21日讯(记者 吴庠)香港著名艺人陈冠希和多位女星自拍艳照流入网络后,遭到网友疯狂传播。然而,24岁的台湾网友黄炜伦因在博客上散布陈冠希艳照,于昨日被台湾警方抓获并依法移送法办,其所涉罪名为“散布猥褻物品罪”。

  
  此事经相关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两岸网友的关注,并纷纷跟帖留言。其中,大部分网友对黄被捕感到震惊,并对此持不同意见。一位IP地址为香港的网友在腾讯跟帖留言称,“真是没道理,乱搞的、拍照的不犯法,网友们看看就判刑,这实在是太恐怖了”。
  
 
 “台湾警方拘捕网友程序无问题”
  
  网友在自己的博客上发布艳照是否违法,台湾警方将其拘捕又是否正确?对此,记者采访了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律师李健。
  
  李律师称,台湾地区《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它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即散布猥亵物品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
  
  “该网友虽然仅是通过博客展示,没有积极主动的定向性的向某一位公众传播,但明知博客具有开放展示特征,不设密码任由网友浏览下载,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李律师认为,该网友博客中艳照的高浏览人数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性质适用‘散布猥亵物品罪’,台湾警方将其拘捕在程序上没有问题。”
  
  “传播200张就能判刑”说法不准确
  
  而在前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依据是我国《刑法》在第363条、3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即使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如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对此,李健律师认为“传播200张就能判刑”的说法并不准确。”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传播淫秽图片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200张就可判刑;如不以牟利为目的,量刑标准应翻倍,也就是传播400张以上才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
  
  两岸处罚力度基本一致
  
  对两岸网友疯传陈冠希等人艳照的行为,大陆、台湾的相关法规有无异同?李健律师对此做了具体分析,认为大陆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台湾“散布猥褻物品罪”刑罚相似,“大陆、台湾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基本一致,但也稍有区别。”
  
  他对此分析,大陆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成立和量刑有情节上的划分,包括细化到张数,而台湾较笼统。另外,台湾对不牟利的传播也可以科以财产判刑,而大陆仅对牟利为目的的传播可以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友们不应再传播这些不雅照片,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李律师说。

        新闻出处:http://hn.rednet.cn/c/2008/02/21/14437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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