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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工资支付令”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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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平伦  来源:山西日报  阅读:

     2008年1月1日,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实施之日,经当事人刘某签字确认并受其委托,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呈递出湖南乃至中国第一份“工资支付令申请书”。

 
 

   这一标志着国家赋予劳动者维权的尚方宝剑——“工资支付令”的亮剑出鞘,令人为之期待。

  支付令程序又称为督促程序,设置于《民事诉讼法》,系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附有条件的支付指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则该支付令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劳动合同法》引用设置了这一程序机制,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把支付令的“债务”限定于“劳动报酬”即工资,这就使劳动者司法维权手段继仲裁与诉讼之后,又多了一项新的选择。(见1月2日《法制周报》)

  《劳动合同法》支付令程序的增加之所以值得期待,就在于它有诸多好处。根据李健律师介绍,工资支付令与其他程序比较有这样几个好处:第一,快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格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而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上法律规定的时限可见支付令三十日内就能有结果,明显快于仲裁与诉讼的时限。第二,低成本。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规定,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第三,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就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有利于迅速地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按劳付酬,是重要的分配原则之一,也是维护正常劳资关系的基础。然而,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已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劳动合同法》设置“工资支付令”条款,无疑为劳动者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但必须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和合法的前提下,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这就需要劳动者平时注意收集和掌握证据,以获得维权的主动性。

    出处:http://news.sohu.com/20080221/n2552704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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