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祥春节期间,以十二生肖拜年的广告形式,名动江湖。引起社会排山倒海的评论,其中多以负面恶评为主。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调查显示:占绝对多数网民对他们的广告内容表示反感。面对这样的一个社会效果,作为律师的我认为,恒源祥十二生肖拜年广告涉嫌挑衅《广告法》。
在《广告法》第七条中其实早有明文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这里对广告内容就做了原则性的要求。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和心情健康舒畅。在这里“广告内容”应该是做广义解释,即包含了广告推广的产品主题,也包含了由声音,图象,色彩,速度,时段等有机组成的表现形式。两者结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广告内容。
其中声音,图象,色彩,速度,时段等有机组成的表现形式,也应该符合《广告法》原则性规定,即有利与人民的身心健康。而不能片面以产品主题合法而忽略表现形式而存在的法律瑕疵。
恒源祥十二生肖拜年广告,以单一静止的主题画面,配上不断重复的腔调,反复轰炸强奸着观众的眼目。本律师认为已经背离了《广告法》第七条设定的初衷。并且又是借助电视传媒为载体,也间接的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并且还例举了如就餐时间内不能播卫生用品广告。同样道理,大众生活习惯也包括了:新春佳节期间,观众希望收阅到的是愉快顺畅的电视节目的心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