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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地打击淫秽物品罪刑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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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律师  来源:原创  阅读:

    台湾网友黄炜伦下载并以博客传播陈冠希拍摄的猥亵照片及影片,于近日被台湾警方抓获并依法移送法办。其所涉嫌的罪名为:散布猥褻物品罪
   台湾《刑法》第235條规定了散布猥褻物品罪:即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该台湾网友虽然仅是通过博客展示,而没有积极主动的定向性的向某一位公众传播,但明知道博客具有开放展示特征,而任由网友浏览下载,具有明显的主观传播故意,而浏览人数之高已造成事实社会损害。其性质已经属于“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依法理应受到台湾当局的惩处。
  
   台湾“散布猥褻物品”罪与大陆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相近似。
   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香港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3条规定.禁止展示不雅事物,凡公开展示任何不雅事物,或促成或容许该项展示者,不论其知否为不雅事物,均属违法,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第26条规定.禁止发行第Ⅲ类物品,任何经审裁处评定(暂定类别除外)属第Ⅲ类物品者,不论其知否是项评定,均属违法,可处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3年。

    两岸三地地对该类似行为的处罚力度基本一致,但也各有特点,如大陆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成立和量刑有情节上的划分,包括细化到张数,而台湾,香港方面是乎较笼统。另外台湾对不牟利的传播也可以科以财产刑。而大陆仅对牟利为目的的传播可以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具有特色的应该是香港,香港立法对例似“艳照”物品设置的有“限制发行不雅物品”“禁止发行第Ⅲ类物品”“限制发行第Ⅱ类物品”等多个等级,从而在处罚上得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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