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报道:1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
对于公安部门该措施,本律师予以支持。
但本律师有一理论探讨提出: “艳照”是否就等于“淫照”?
本次事件“艳照门”中是否张张照片传播都违法?是否因为某部分男女赤露违禁而全部因此受连带株连定性为淫秽图片,比如妩媚警服照或是单个裸照站立自拍?
就此系列“艳照”是否都属于禁品本律师觉得法律上有研究。
我国明文禁止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对这一法律术语,《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有其明确的定义,即: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由上可见法定禁止的“淫照”应该是指:包含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内容中两种情况,而系列“艳照”中也有部分的主题内容比较简单,或者说无主题,仅是自拍,与“淫秽内容”是乎无关。
本律师的目的不是为某几张“艳照”正身洗冤,是否皆属于禁止传播的对象是警方和司法部门所要考虑的任务。如果是的话,本律师法律上无异议,也希望如此!因为图不淫秽意境淫秽。
但值得我们考虑的是:如果是的话,是否我们的执法力度还应该加大和扩宽?延伸到众多网站,博客都还大量存在的写真,走光,自拍,性感照,性用品广告等?
在互联网上写真,走光,自拍,性感照等大行其道,甚至一些门户网站为吸引眼球,也纷纷采用在网页中嵌入各种暴露图片及以上字眼的做法,最终实现流量暴增的目的。
写真照因为色彩鲜艳,走光照因为面积较小,自拍照因为遮掩关键,性感照因为美女佳人而成为艺术,是乎一切都与淫秽违法无关了。一张张照片就这么在高速流通的网络上招摇过市。
以上许多图片其实都可以称的上是“艳照”,甚至是“淫照”,都是要重拳打击的网络色情内容。但可惜的是我们预防,甄别,整治,打击,惩罚网络色情的有效机制都还没能对其有效的处理。
导致打着擦边球的“淫秽艳照”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嘲笑法律。
故此,本律师建议,公安部门不仅要争取对“艳照门”涉及照片给予斩草除根,以希望在该整治过程中牵连九族,除恶务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