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陪职律团 >> 陪职案例 >> 文章正文
《人才信息报》伤残等级结论不服可诉讼吗?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健  来源:《人才信息报》  阅读:

      

    常德王先生来电:
    2006年4月,我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半个月后,劳动鉴定委员会通知我前去领取有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我拿到鉴定结论一看,与自己原来预料的鉴定结果有出入,非常恼火。我查过有关资料,明明我是六级伤残,他们却给我评七级,当即我就找劳动鉴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理论。他们说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结论。我不服,准备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知道法院会受理吗?我又应该怎么办?
   

   答: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另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这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你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你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另外,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你如果觉得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以重新向当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按照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

  新闻地址:人才信息报http://rcxxb.xplus.com/list.asp?paperType=rcxxb 2008年3月18日 A6管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