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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少年猝死看守所 湖南律师建议设立"监前拍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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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盘剑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2007年,关于"在司法机构中猝死"事件不少!2007年4月20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法官黎朝阳全身伤痕暴死看守所;5月28日连云港市赣榆县供电局前副局长梁继平被检察院带走后几天死去,最近又有河南开封17岁少年周增志猝死看守所尸身上有烟头烫伤。

  这些新闻事件是乎已经不再是"新"闻了,另外一些当事人进了司法监禁机构而莫名其妙的致伤致残事件就更算不上新闻了,所以更多的致伤致残的事件就此也被忽略了。但即使忽略却不等同不存在,不可回避的事情仍然横亘在我们的面前:即大量的刑讯嫌疑事件仍然在我们的周围发生!

  鉴于此,我们不能去感化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善性,责任心。

  却寄希望能通过相应的制度体系来保障我们公民的基本权利!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在开封17岁少年猝死看守所事件发生后。网上公开建议:建立"监前拍照"制度。

建议如下:

   因有感近日发生的开封市17岁少年进看守所8天后离奇死亡事件报道。(见东方今报 2007年12月13日)。鉴于因未经法院审理,姑且不做任何实体猜测,但为从此能有效杜绝减少该类新闻的出现,本人遂将构思已久的一些立法建议现公开如下:

  本人建议:立法机关在相应的司法、执法程序中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出"监前拍照"制度。

  "监前拍照"制度内容为: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构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传唤、拘留、逮捕、行政拘留等暂时性的在空间、时间上隔绝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与外界的联系时,应当在前述程序启动同时,为其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进行身体照片拍摄。

  照片拍摄的范围为:头部、胸前、腿部、背部、臀部、手脚掌部、手脚关节部等。

  拍摄仪器:传统胶卷相机。

  照片形式:彩色,5寸照。

  操作方式:每张照片冲洗两份,办案机关与当事人或家属各执一份,由办案机关保留胶卷归档备案。双方因相关人身损害事件发生纠纷时,办案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办案机关不能提供相关照片、胶卷证据,裁决机关则对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相关费用纳入财政保障。

  当事人或家属在拍摄部位或者照片数量上有额外要求,则自行承担费用。

  该制度目的:有效的保存当事人在与外界隔离之前的最初身体状况证明。

  该制度意义:寄希望能通过本制度的立法贯彻实施,从而间接有效的遏止刑讯、虐囚行为发生。也能从另一个角度维护好司法、执法单位的依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并且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提升业务水平。

  该制度的设立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尚处调查论证阶段,抛砖引玉,如何更好的完善人身隔离状态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问题。

  建议人 :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 律师

  2007年12月13日

    新闻地址:http://society.news.mop.com/fz/2007/1214/13523558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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