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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时报》国内首例“工亡公积金追讨案”悬而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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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彦  来源:《公益时报》  阅读:
   2月25日,终于等到了法院的一纸裁决书,但是,戴德兴却兴奋不起来,神情反而更加沮丧。

  戴德兴,48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坝村塘东农民。在提取因工身亡的妻子林秀莺的住房公积金时,却发现妻子单位根本就没有缴纳。

  随后,戴德兴要求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妻子单位追缴公积金,遭到拒绝。

  于是,戴德兴一气之下将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上法院,然而,法院却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他便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莆田市中院责令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城厢区人民法院裁决认为,戴德兴在起诉状提出“要求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的请求,并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因此,为不予受理。

  “我会一直坚持下去,我准备近期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月29日,戴德兴向《公益时报》记者表示,对于现在的裁决结果,他觉得很无奈。

  提取亡妻住房公积金碰壁

  2006年11月20日,戴德兴的妻子——福建莆田鞋业集团有限公司女工林秀莺遭遇飞来横祸。当晚10点30分左右,林秀莺骑自行车回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警车相撞,以致重伤。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林秀莺离开人世。

  “是一辆停在修理厂的警车,被修理厂工作人员驾驶而产生意外的。”戴德兴告诉《公益时报》记者。

  2007年9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秀莺系因工死亡。因此,戴德兴获得妻子死亡的28万元民事赔偿。

  在经历失妻之痛后,戴德兴想到妻子在单位还有住房公积金尚未领回,于是就准备去提取。

  2007年11月上旬,戴德兴来到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依法提取林秀莺的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告知,林秀莺根本就没有在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

  戴德兴觉得不可思议。“我当场要求莆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莆田鞋业集团有限公司,限期为妻子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依法给予处罚。”戴德兴向《公益时报》记者说,依照现行《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履行职责,保护职工林秀莺的合法权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国内无先例为由拒绝履行职责。”戴德兴说,至今为此,莆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任何实质性的行动。

  法院不立案不裁定

  2007年12月18日,在福建公益维权人士戴云龙的支持下,戴德兴一纸诉状,将莆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起诉到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要求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的规定,向莆田鞋业集团公司,追缴林秀莺生前的住房公积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没有在法定时间立案,也没有作出裁决。

  “今年1月16日,我又代戴德兴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戴云龙告诉《公益时报》记者,随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并责令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2月25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终于作出裁决,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戴德兴在起诉状提出“要求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的请求,并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遂裁定为不予受理。

  至此,国内首例“工亡公积金追讨案”悬而不决。

  究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没有义务为劳动者追缴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的条款,所以,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实有义务催缴住房公积金。”2月29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现在的裁定结果,戴德兴觉得很无奈。“我会一直坚持下去,我们准备近期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月29日,戴德兴说。

  民企是否应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从戴德兴口里得知,1990年12月,时年30岁的林秀莺被莆田鞋业集团有限公司聘用,为普通员工。

  “林秀莺确实是该公司的全民合同制工人。”从莆田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位于福建莆田市荔城区,始建于1960年,现有3个分厂,是莆田市一家大型的民营企业。

  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是一个很规范的公司,该公司使用的员工合同文本都是从莆田市劳动局购买的正规文本,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只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事业和生育等5种保险。

  “这不是针对林秀莺一人,我们所有员工只购买了五险。”该公司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他们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因为公司没有接到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有关部门也没有给我们下发这样的文件。”

  民营企业是否应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成为此次风波的关键所在。

  “住房公积金是按‘单位资助、个人缴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归集起来的一种具有保障性和互助型的长期住房储金。目的是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筹集和融通住房建设资金。它是一种义务性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民营企业也应该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

  2007年12月26日,莆田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记者发现该规定的第六条中,详细说明应该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实际上,在全国范围内,很多单位都未履行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职责。比如,在互联网中广泛传播的数据显示,在广东东莞近20万家民营企业中,真正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不足1%。

  而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末,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6916.87万人,占2006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员总数(2.83亿人)的24.4%,1.4亿农民工中绝大多数都没有住房公积金。

    新闻地址:http://finance.jrj.com.cn/news/2008-03-04/000003360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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