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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信息报》工伤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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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人才信息报》  阅读:

     

      株州丁先生来电:
      您好!我是株州某公司的职员。2007年我骑车下班。车行至离公司不远的地方时,一辆卡车忽然拐入自行车道并将我撞伤。见我受伤后司机马上逃逸。后经交通部门认定本人无责任,但因为找不到肇事者,所以我的医疗费也无人支付。我妻子郑某只好去找公司,公司负责人却说:“人是卡车司机撞的,与我们无关,我们不能出钱。”为此,我们只好四处借钱去支付医疗费,为此债台高筑。我出院后落下残疾,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此后我又多次找公司,要求给予工伤待遇,均无结果。请问我是不是属于工伤?我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根据1996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是在下班途中被卡车撞伤,且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非本人责任所致,理应认定为工伤。
    你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应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
    3.若经确认需要护理,按月发给护理费;若需安置假肢、义眼、镶牙或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4.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本人14个月的工资;
    5.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若企业难以安排,则应按月发给其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对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若肇事者已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误工工资即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新闻地址:http://rcxxb.xplus.com/list.asp?paperType=rcxxb 2008年4月18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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