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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龙泉房地产商卷走近百万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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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木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法制周报》记者 山木 特约记者 陈月红

  “我租了明月商贸城的门面,当时交了5000元押金,白纸黑字写着租赁期满押金可退,如今租赁期到了,我的押金却一直没要回。”3月25日,长沙市民李民主(化名)拨打本报维权热线,投诉他在讨押金时,发现很多和他有着同样遭遇的租赁户。

  房产商失踪

  李民主是湖北武汉人,多年前开始在长沙做小商品批发的生意。生意一直不错,李民主想另外找一个门面开一家分店。2001年6月,经朋友介绍,他在长沙市五一广场附近的明月商贸城一栋,租了一间近10平方米的门面。他交纳清租金后,还向开发商——长沙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了5000元押金。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000元,租赁期为5年,期满退回所有押金。然而,经营不到二年,长沙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突然失踪了,办公室也是人去楼空,之后一直音讯全无。由于这一变故,商贸城的生意也日益冷清,李先生只好在长沙其他地方另租门面。期间,他多次前往明月商贸城,希望能找到长沙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退还他的押金,可每次都失望而归。

  而在下河街从事日杂批发的刘小姐,在2001年10月通过长沙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在明月商贸城租到一间15平方米的门面,刘小姐向长沙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后交纳了8000元的押金。而如今,8000元的押金索要无门。

  3月28日,刘小姐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沙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不下去了,就拿着我们押金跑了,我来这里找他们无数次都没有踪影,希望有关部门出面帮我们挽回损失”。

  卷走押金近百万

  3月28日,《法制周报》记者来到位于长沙市五一广场附近的明月商贸城。发现里面冷冷清清,一楼300多个商铺,除大门入口处还有最后一间商铺在艰难经营外,其他商铺都是空的。另一位家住商贸城附近的租赁户罗先生告诉记者,他向长沙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钱还不到半年,该公司负责人何某就拿着他的押金和租金跑了。

  “如今何某不现身,押金要不回,我只好继续呆在这里,希望能尽量挽回点损失。”罗先生说,“经常有人上门来讨钱,我粗略统计了下,我们租赁户就有300来户,每户交了2000元到8000元不等,这一算,押金就有近百万元。”

  据罗先生介绍,除租赁户外,还有买了该商贸城的门面的业主来也来找何某,业主们买房到现在将近8年,现在连房产证也没有,“他(指何某)拍拍屁股就走人,可把我们这么多人害惨了”,罗先生显得有些很无奈。

  已立案调查

  3月28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沙市通泰街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蹇向阳。蹇向阳告诉《法制周报》记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2003年,长沙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突然跑了,其公司名下也已无资产。随后,记者从长沙市通泰街派出所了解到,为了挽回业主、租赁户的损失,长沙公安部门已经立案调查,追查何某的下落。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律师说法

  龙泉公司涉嫌诈骗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长沙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已具有重大的刑事诈骗嫌疑,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租赁户的公私财物而逃匿的。则符合刑法诈骗罪基本特征,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督促其立案侦破。

  李健表示,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所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刑法严厉制裁。“如果其公司还遗留有其他财产,租赁户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改该公司破产,依法加入到破产程序中去分偿财产,而弥补损失”,李健说。

    新闻地址:http://house.jrj.com.cn/2008/04/012353671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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