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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花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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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11月,永绥县和平解放。1950年7月成立永绥县(1953年9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改为“花垣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由县长牛福保兼任院长,配工作人员5人,1951年增配干部至1O人,并配专职副院长。在此期间,县内反革命势力在强大的人民解放军的威慑下,破坏活动一度有所收敛。随后,趁部队进军大西南,正常社会秩序尚未形成之际,敌对势力由隐蔽转向公开,反动组织活动猖獗,多次攻打留守部队和区人民政府,大肆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严重危害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当时反霸镇反、土地斗争的需要,由公安、法院联合办案,专门设立临时“永绥县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上级的统一部署,及时打击惩处各类反革命分子,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较好的地发挥了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作用。1953年撤销“永绥县人民法庭”。1954年刑事审判改为二审终审制。1955年实行陪审合议制,刑事审判实行公开审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1958年后,陪审合议制度被取消。“文革’’期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破坏,“公、检、法”由人民保卫组和军管小组合署办公,代行职权。1973年恢复花垣县人民法院,并设立茶洞、民乐、龙潭、麻栗场、吉卫5个基层人民法庭。1979年设刑事庭、民事庭。1981年恢复审判委员会,增设经济庭和城关法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臻健全,人民法院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的职能作用也日渐凸显,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也进入了崭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1983年的“严打’’斗争中,花垣县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同时,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法律、法规,依法审结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党和政府历来关心、支持人民法院工作,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随着《法官法》和《警察法》的相继出台,花垣县法院的内设机构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干警的职级待遇得到解决,审判方式改革得到全面推开,法院自身改革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实行了立案、审判和执行的三大分离,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内设机构增至18个(其中含四个中心人民法庭)。花垣法院建院5O多年来,在县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及政府支持下,历届院长和全体干警以对党、对人民和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为己任,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励精图治,开拓进取,充分发挥打击、协调和保护职能,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为花垣县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主要职责: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林业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林业申诉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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