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商律师 >> 报刊访谈 >> 文章正文
《法制周报》10余车主投诉 新买大巴为何不能上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山木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李明珠(化名)在张家界永通汽车运输公司(简称永通公司)从事旅游汽车运输工作。2006年12月,李明珠等人为了配合公司更换旅游大巴车上交了旅游线路牌。在更换新车之前,公司曾表示,对不更换新车的车主,只能在市里营运,由公司补偿3万元的“指标占用费”。可是,当他们上交了线路牌之后,公司却把“指标”卖给了他人,却否认补偿“指标占用费”一说。

    3万元补偿费是一场梦

    2001年,李明珠花11万元购买了一台金杯汽车,在张家界运政部门办好手续后开始从事旅游客运。 2002年3月,为了规范旅游客运市场,张家界市政府批准永通等7家公司从事旅游专业运输,并要求社会车辆的车主自由选择挂靠在专业公司下从事营运。李明珠等人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带车加入了永通公司,并按照规定更换了旅游牌照,并通过公司在运政部门办理了旅游营运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至2008年12月。

    2006年12月25日,李明珠接到公司副总经理杨大志的电话,电话中杨大志表示,由于政府出台新的政策,以后金杯车只能在市里营运,为了保证车主的利益,公司决定将金杯车提前下线更换新的旅游大巴,不同意购买旅游大巴的车主,公司将给予3万元“指标占用费”。

    次日,李明珠到永通公司上交了汽车行驶证、营运证、车辆登记证、旅游牌,并缴纳3240元的下线费用,其中包括1000元保留上户费。随后,李明珠便在家等待着公司通知领取3万元“指标占用费”。可是,一个月过去了,公司并没有通知他去领钱。

    随后的一天,李明珠在张家界旅游景区发现永通公司一辆新旅游大巴车的牌照号码跟自己原来的牌照号码一样,于是前去询问,从车主口中得知自己的“指标”被公司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之后,李明珠再次找到公司讨要“指标占用费”,谁知,公司负责人承认“指标”卖给了他人,却否认了“补偿3万元‘指标占用费’”这一说法。

    “我们一直向市政府、交通局、运管局等相关部门反映,公司至今没有给一个说法。”4月15日,李明珠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了解,与其有着同样遭遇的车主有将近20人。

    买了汽车却不能上户

    张建光原来是张家界某公司一名出租车司机,2007年3月,经朋友介绍,张建光找到永通公司副总经理杨大志要求加入公司从事旅游运输。得到杨大志的同意后,当天,张建光向永通公司缴纳3万元订车款,公司承诺提车后1个月帮其办理好营运上牌等相关手续。随后,张建光以公司的名义向经销商交付完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

    2007年 4月19日,张建光如愿从厦门某厂开回来了新车。5月11日,张建光向永通公司缴纳了4万元的“指标占用费”和上牌等相关费用。可是买车回来将近2个月,公司还是没有帮其办理好上牌手续和营运手续。

    “我每天都到公司催,他们每次都说‘正在办理’,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还没有办下来。”张建光说。

    张建光告诉记者,他买车时向亲戚朋友借了30万元缴纳了首付款,目前银行贷款还有20多万元。由于汽车没有上牌,不能正常营运,他没有任何收入,现在已经11个月没有向银行缴纳按揭了, 欠下的滞纳金就达到10万余元,目前银行已经向法院起诉他了。

    无独有偶,刘兴浦、全能干等人在2007年4月27日向永通公司缴纳了2万元订车款,并与经销商签订了订车合同,规定在35日内提车。由于发现一个月前提车回来的车主,没有办好上牌等手续,刘兴浦、全能干等人一直没有去提车。

    公司称是运管所不批准

    2008年4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张家界永通汽车运输公司,该公司总经理瞿光猛表示,自己也在为车主上不了牌照的事情着急,不是永通公司不给车主办理好上牌和营运的手续,而是张家界运输管理局不给永通公司办理。

    “为了这件事,我把张家界运输管理局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张家界运输管理局为我们公司颁发旅游运输牌照。” 瞿光猛说,“车主上不了牌不是我们公司的错,是管理部门不作为。”

    对于李明珠所说公司承诺补偿“指标占用费”一事,瞿光猛予以了否认,瞿光猛表示,“‘指标’是运政部门划拨给永通公司的,公司无偿给李明珠等车主使用了5年,还要我们给他们补偿3万元是不可能的。”

    瞿光猛承认,新加入永通公司的人都要缴纳1万元~4万元不等的“资源占用费”。“虽然政府划拨‘指标’给公司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但是公司要办理这些手续是要花一些费用的。” 瞿光猛说。

    运政部门称永通公司违规

    随后,记者来到张家界市运管局,局长毛培新告诉记者,永通公司金杯车主声称的营运“指标”,其实叫“运力投放”,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由运输公司向运管部门申请运力投放数额,再由行政部门审批确定数量。“运力投放数量下发给运输公司,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但实际上,运输公司将运力投放交给车主时,都会收取数万元。”

    另据介绍,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后,部、省配套的规章陆续出台,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及营运车辆管理日益规范。2006年,永通公司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交通局、永定区运管所提出申请,要求增加旅游客运车辆的申请得到了批准。

    但按照相关规定,永定区运管所只能对永通公司许可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经营,而永定区运管所配发的“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均核定了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明显出现了许可范围与“道路运输证”配发范围不一致的错误,而永定区运管所为永通公司许可了29台旅游车且配发了“道路运输证”,是一种越权行为。

    毛培新还介绍,永定区运管所在违规许可以及永通公司要求市运管局核发包车牌的问题发生后,市运管局调查发现,永通公司部分车辆在数量、证件、号牌上存在很多问题,经调查核实,永通公司所持的行政许可是伪造的。

    至今,永通公司的众多车主卷入了这场风波当中而不能营运,而永通公司的部分金杯车主,因为永通公司无法兑现口头承诺而陷入了困境。

    律师说法

    永通公司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湖南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宏斌表示,车主与永通公司之间旅游汽车经营权是民事纠纷。对于这起纠纷,如果永通公司与车主之间有约定,由永通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后给车主办理旅游汽车牌照,那么永通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永通公司不能履行约定的办理旅游汽车上牌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予车主民事赔偿。

    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则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此规定,可知永通运输公司向运管部门申请运力投放数额并获取批准行为,整个过程是不需要发生费用的。所以,依据这一立法原则,永通运输公司擅自把获取后的许可权益(旅游线路运输许可证),以有偿的方式变相寻租,这是法律所不支持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424/2HDK15912.html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