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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贫困生资助协议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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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律师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争议焦点

  1.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2.撤销资助是否合理合法?

  案情介绍:湖南永州南山县的龙晓泉的父母及姐姐不幸在2004年一次火灾中死亡,当时他自己还在读高中。经学校联系,广东商人李达烨先生与其达成了资助协议。协议约定龙晓泉称李达烨为义父,李达烨每学期资助龙晓泉足额学费、生活费,一直到龙晓泉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回报,龙晓泉大学毕业后必须在李达烨工厂里履行5年的服务期。

  可是祸不单行,龙晓泉于2008年春节时雪灾出行,跌断了左腿。同时因为伤病治疗,耽误了当年的学业。李达烨于是一直回避龙晓泉及学校的电话,并且于今年4月份直接发电子邮件给龙晓泉,声称龙晓泉合同的履行难以继续,要求解除资助协议,即日起停止资助。龙晓泉一下子因此陷入了经济困顿,后经法律专业人士指点,被迫无奈,龙晓泉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李达烨继续履行资助协议。李达烨大骂他无耻,积极应诉。龙晓泉来电咨询,想知道自己的做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法理分析: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1.李达烨与龙晓泉已经构成了有效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达烨与龙晓泉经过平等协商,自由选择签订的资助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赠与合同,真实有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双方应该如约遵守合同设置的权利和义务。

  2.李达烨停止资助主张理由不成立。

  李达烨停止资助,其实是种主张合同解除的法律行为。《合同法》其实也规定有受赠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这包括:(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但是,现在龙晓泉仅是暂时的身体受损,并不一定会导致预期的5年服务期不能履行,同时也不是主观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李达烨以此作为主张理由是不成立的。

  3.李达烨停止资助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

  普通的赠与合同,法律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作为例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又规定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

  李达烨与龙晓泉的资助协议,是具有扶贫帮困社会公益性质的特种合同,出于权益的衡量比较,所以法律要求此类特殊意义合同,除非上述法定解除条件出现,赠与人必须依约继续履行,否则就是违约。

  4.龙晓泉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在道义上,龙晓泉状告“义父”的行为有待思考,但是法律是高于道义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出意外,法院极有可能依据此条款,作出支持龙晓泉诉讼请求的判决。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617/8GKI18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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