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告诉记者,被水浸泡过的布匹一扯就坏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山木文/图
2008年5月28日,大雨袭击湖南株洲,位于株洲合泰大街的合泰布料批发大市场在大雨中难以幸免,118户业主共计损失750多万元。之后,市场业主找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并要求赔偿,不料两天后保险公司一纸通知:拒绝赔偿。
集体保单
株洲市合泰布料批发大市场的总经理罗玉娟郁闷不已:市场遭水淹,保险公司却拒赔,118名业主将情绪撒向市场管理方,把她的办公室都砸了。
6月18日,罗玉娟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说,2007年6月26日,株洲大降暴雨导致市场经营户损失惨重。经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经营户作了补偿,并要求市场从补偿款中拿出钱为经营户购买财产保险。
2007年底,通过熟人介绍,罗玉娟认识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株洲中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2008年1月9日,张某送来一份保险公司为市场经营户设计的“投保意见书”,罗玉娟看后表示认可。
次日,经业主同意,罗玉娟与中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每户交保费200元,保险金额5万元。
特大暴雨
今年5月28日凌晨,株洲降特大暴雨,株洲市合泰布料批发大市场被淹,118名业主共损失数百万元。
据株洲市合泰布料批发大市场一楼A55号经营户邹女士介绍, 5月28日清晨,她和丈夫赶到市场时,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市场内一片狼藉,不少经营户和市场保安正在搬运布匹,市场积水大概有20多厘米深,自己门面里原本堆放在地上的牛仔布料卷浸泡在水中。“这些布匹已经没用了,15元一米的布现在卖两元一米都没人要,水灾让我损失将近20万元。”
拒赔通知
该市场经理李彩凤说,当日上午7时左右,市场管理员罗刚民和部分业主向株洲中华保险公司报案。上午9时,该公司派人查勘现场,清点经营户损失情况。“清点不到半个小时,查勘人员当场以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表示拒赔。” 李彩凤说。
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第四条第2款保险责任规定:“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龙卷风……
两天后,株洲中华保险公司根据该协议第四条第2款,向株洲市合泰布料批发大市场下达书面“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明确拒绝对合泰市场的经营户进行赔偿。
双方分歧
业主刘先生认为,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第四条第1款,株洲中华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保险赔偿实务》定义洪水为:凡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倒灌以及暴雨积水等。“5月28日的暴雨造成市场内积水20多厘米,当然属洪水了。”如果株洲中华保险公司不同意这一定义,在签订协议时就应该对洪水的概念进行解释。(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株洲中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对此,株洲中华保险公司经理焦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积水事故是由于市政排水设施问题造成的‘内涝’,并不是洪水。”6月5日,株洲中华保险公司总经理王志强正式答复受灾业主代表:“在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愿意支付救济性补偿金10万元,并退还所收全部保险费。”
律师提醒
投保人可主张有利解释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及其第四条第2款,都属于“格式条款”,即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现在双方对洪水的解释面临一个重大争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否则,按《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同时《保险法》第31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积极主张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争取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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