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物业律师 >> 《法制周报》专栏 >> 文章正文
《法制周报》三年多未交物管费 业主遭物业公司天价索赔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山木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曹超英所居住的金峰小区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山木文/

    曹超英是长沙岳麓区金峰小区的业主,由于房屋质量和服务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了纠纷后,2005年以来,她没有交纳过物业管理费。

    2008年5月8日,金峰物业公司将曹超英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物管费7880元,以及总计800个月的滞纳金1.4万元。物管公司称,按照合同计算,本来被告应缴纳的滞纳金为14万多元,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公司主动降低了90%.曹超英认为,自己入住小区仅4年多时间,物业公司却要求自己支付800个月的滞纳金,相当于66年,这让她无法接受。

    拒缴物管费

    “接到法院传票至今,我都快崩溃了,物业公司在没有和我协调的情况下,就把我告到法院,索要天价滞纳金。官司结束后,我准备反诉物业公司。”6月25日上午,曹超英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物业公司只知道收钱而不为小区业主搞好服务,所以她才拒交服务费。

    2002年,曹超英花30多万元在长沙岳麓区金峰小区订购了一套建筑面积为201平方米复式门面,2003年底,开发商通知曹超英前去办理了交房手续。

    “当时,由金峰物业公司负责给我们办理交房手续,他们要我在一份合同上签字才能拿到钥匙,我看见很多业主都签字了,所以也签了。”曹超英说,自己根本没有仔细看合同。之后,她向物业公司交纳了2004年全年物业管理费2400元,顺利拿到钥匙。

    “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漏水、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我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他们都置之不理。”曹超英说。

    曹超英说,自己虽然买的是门面,但从交房到现在,门面只用于居住,从没从事过经营,但物业公司一直以商业用途的价格给自己买水电。“我多次和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变更其收费性质,但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帮我变更。”

    “不是我想赖账,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太差了,我只能以拒交物管费抗议。”曹超英说,因为物业公司不帮她解决问题,所以她一直没向物业公司交管理费。

    遭“天价”索赔金峰物业公司在多次向曹超英催缴管理费未果后,于2008年5月8日,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将曹超英告上法院。

    原告代理人陈学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曹超英从2005年1月1日起欠费,到今年4月30日,第一个月的费用已拖欠了36个月,以此类推,3年多来,她应交纳的滞纳金总计有800多个月。按照当初合同约定,以每个月30天,每日滞纳金3%计算,总计应交纳145440元,公司方面主动按3‰的标准收滞纳金,已作出让步。

    6月25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位于长沙岳麓区望岳路的金峰小区,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杨主任表示,“曹超英拖欠的管理费将近1万元,导致物业公司资金运转困难,无奈之下,我们才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曹超英提到的房屋质量问题,杨主任说,曹超英反映问题的当天,物业公司就以书面形式函告开发商。当天下午,开发商派人到曹超英家里勘察时发现,这些问题是曹超英装修时造成的,次日开发商就勘察结果作出了书面答复和说明。

    多次协商未果

    6月16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于分歧太大,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6月24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再次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金峰物业公司同意将滞纳金降至4000多元。

    但被告曹超英却认为,滞纳金属于行政管理的执行罚金,其他组织、个人没有资格收取。(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所以,物业公司无权向自己收取滞纳金,曹超英还对物业公司收费的合理性进行了质疑,并表示自己只愿意交纳卫生费。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调解被迫终止。

    长沙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拖欠7880元物管费,就要求业主交纳14万余元滞纳金是不合理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以前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在原有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可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而现在公用事业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滞纳金的说法应废除。金峰物管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滞纳金条款,显然没有法律效力。

    湖南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红斌则认为,所谓滞纳金在这里应理解为违约金。身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业主有义务交纳物业管理费,但是如果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这对于业主来说显失公平。业主可依据《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原理,向人民法院提出降低违约金金额。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627/66H719264.html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潇湘晨报》长沙律师写..
·湖南省十大律师事务所排..
·湖南省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湖南省2008年度年检注册..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内容..
·2010年湖南律师事务所50..
·《中央电视台》李健律师..
·长沙基层法院法庭管辖范..
·湖南著名企业名录
·年产值计算公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