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张先生来电:
我在长沙某外贸公司主管人力资源,最近遇到一些问题。长沙市2007年至2008年度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在这最低工资里面,是否能包含社保费,补贴费等,即我公司现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约定单位每月给付员工费用不低于635元,而不明细为工资,这样是否合法?
答:不能混淆工资与其他项目的关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定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的确,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并完全是。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是不包含以上相关费用的。如果劳动者取得工资以外的收入的,仍然不能因此免除你们单位支付最低工资的义务,你们想借助模糊的概念来推卸逃避应该承担的强制性责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也是无效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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