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酒后驾车过失伤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逃逸是否当然构成故意杀人?
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16日晚上八点,刘某醉酒驾驶小客车在东排路上,将我过马路的11岁小侄女胡君撞倒,当场鲜血四溢。事故发生后,路人马上涌了上来围观,并对喝醉酒的刘某进行了严厉的指责,并要求他马上把人送往医院。
迫于围观群众的压力,刘某答应送伤者去医院,将我侄女抱进肇事车,然后向城外方向驾车逃离现场,将我侄女抛弃在农田地里的一个窝棚内。
所幸我侄女当时神志还算清醒,被抛弃后哭声不断,引起了几名过路农民的注意,多亏他们打了120,叫来了救护车,把我侄女送到了医院进行了抢救。
但最终还是因为抢救不及时,导致我侄女失血过多而死亡,同时医疗费用也花费了几万元。肇事者后经抓捕归案,请问法律将怎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湖南衡阳蒋学玉来信
法理分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
1、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要件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酒后驾车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某撞伤人,根本原因仅是酒精麻醉神经不能正常驾驶,对喝酒行为是故意,对伤人行为却仅是过失。所以满足四个基本构成要件,依照法律,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3、隐藏和遗弃伤者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危险的直接引发人,明知道把这么一个生命垂危的伤者遗弃,隐藏在郊外,是可能导致其死亡的,而放任这样的结果出现,是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4、两罪应该并罚。
刘某在制造交通事故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隐藏遗弃伤者时又是放任的故意;两者是不同的主观要件。刘某在马路上肇事,主要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直接客体才是人身健康;而隐藏遗弃伤者时主要客体和直接客体都是生命健康,两者又都是不同客体要件。并且肇事和隐藏遗弃发生在不同时段、地点,属于不同的客观要件。
所以综上所述,刘某两个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数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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