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环境污染如何进行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
2、受害人要承担什么举证义务?
我们集体土地旁边的县化工厂自2006年建厂以来。就存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燃烧材料产生大量的烟渣未经任何净化措施便直接通过大烟囱排放、随风飞扬。同时工业废水也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路边公共河流,造成河水颜色呈蓝绿且如浓汤。
现在,我们住户每天被污染得乌烟瘴气,门窗无法正常打开、家里衣物也不能晾晒,车子刚停下一会就有满满一层的黑色长条烟灰,脏得一塌糊涂,而且这些烟气废水明显损害了田地里的庄稼,去年我们人均减产减收达到2万多元。
因为空气和水源受到了严重污染,附近的村民都普遍感觉到自己的免疫能力下降,并且还有个别小孩和老人已经患上了肺部疾病住进了医院。
鉴于目前种种情况,我们选出代表与县化工厂厂长洪某进行交涉,洪某却反复强调自己是合法经营,即使存在环境保护做得不到位,也不存在任何直接人体侵害行为。我们的维权必须有证据,不然就是诬告他们。我们非常生气,请问如果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我们的该怎么去主张化工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新化张力建等
法理分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1.侵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被告举证。
一般通行的举证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这一原则在特定的侵权赔偿诉讼——环境污染纠纷特殊类型的案件中,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其权利的特别要件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有困难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即本案中的化工厂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法律的程序公平。
2.受害人同样要承担部分举证义务。
虽然法律的“举证责任倒置”程序的设置免除了原告大部分举证障碍,避免了受害人陷入无休止的技术纠纷和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的尴尬。但是原告同样要承担部分举证责任,这包括:适格的原告,诉讼时效,具体损害结果等方面。比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原告就得拿出证据主张自己的诉讼启动是在三年时效之内。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3.受害人可以先要求环保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性,但优点在于及时,效率高。
4.受害人可提起共同诉讼索赔。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本事件中,许多村民都受到了程度不同的人身,财物的损害,并且涉嫌侵权的主体都可以推定为同一个的话,可以提起共同诉讼,以声势浩大的团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也可依据第五十四条,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8725/304F20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