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收款收据”的效力如何?
2、证据对抗如何采信?
案情介绍:
2006年我与邓某合伙注册了一家公司,当年5月22日由于资金困难,我向邓某借款9万元,并在白纸上打下了借条:今借邓某9万元整用于支付项目保证金。时间限一年内归还。
2006年5月26日,邓某借故要我重新写一张借条给他。我又重新给他写了如下文字:兹收到邓某交来项目合作投资款9万元。当我向邓某索回22日开出的借条时,邓某说没带,过几天再给我。
我出于合作关系的信任,也没多想,在借条还没收回时,就把一张实质内容重叠的收据交给了邓某,当时在场的还有公司职员黄某和吕某。(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可事后邓某一直没把那借条返还给我,我也渐渐淡忘了这事。黄某和吕某于2007年先后离开了公司。9万元的欠款我还了7万多元。
2008年5月23日,邓某一纸诉状把我告上了法院,以民间借款纠纷要求我返还1万多未还清的借款,同时还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求我偿还9万元项目合作投资款,证据为2006年5月26日我开出的收据。
我对此十分气愤,不知该如何应对这两起诉讼。
湖南长沙蒋仑来信
法理分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1、书证是证据之王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由此可见,书证是证据体系中为数不多的可以直接确认事实证明力的证据类型,明显优于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其他证据类型。你确实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2、书证可主张仅是形式真实
虽然原告持有较强效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是证据并不直接等同法律事实,证据的采纳还必须经受严格质证,才可以采信。如果你所叙述的情况确实属实的话,你可以依法主张该“收款收据”仅形式真实是你所书写,但否认其主张内容真实。你可以利用自己为案件当事人的地位,向法庭陈述出事情的真实背景情况和发生过程。其陈述的言语是具有证据效力的。同时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两位当时在场的职员出庭作证,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要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3、证言可发挥出较大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仅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也就是说只要能排除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就可以取得与书证相抗衡的直接证据效力。而本案中,原被告同为公司股东老板,两位证人都曾受其共同管理,想必之间都会发生一些奖惩均等的往来。理论上不存在偏颇哪一方的利害关系,此外两位证人2007年就已离职,断绝了与公司及领导的来往,理论上也脱离了与原被告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即使应单方请求出庭作证,其证言也不应受第六十九条的限制,可发挥出较大证据效力。
4、证言可有效对抗书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由此可见理论上,不存在哪一类型证据是具有直接绝对的证据效力的。即使是生效的判决书、公证文书,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可以去推翻的。所以本案中,如果被告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能如实陈述情况,将可以有效对抗你自己书写的文书。届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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