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今年4月,我为自己的汽车玻璃办理了保险。不久后,我的车窗玻璃被人撬坏。当天,我就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一家店子换了一块新玻璃,但后来,我发现所安的并不是真正的原装玻璃,出于安全考虑,只得在另一家4S店换了一块合格玻璃。可当我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称换取玻璃的费用差价必须由我自己承担。请问保险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廖先生
附记:接到廖先生的反映后,记者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一位工作人员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玻璃店并不是他们的直属机构,所以对于玻璃的质量问题,他们只能向玻璃店反映一下,并不能作出根本的解决。对于客户由于玻璃存在质量问题而在保险公司的非指定店换装玻璃一事,公司将按正常的流程进行处理,即只承担应保金额,换玻璃的费用差价必须由客户本人承担。
对此,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指出,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廖先生和保险公司是合同对应主体,而该保险公司指定的玻璃店只属于第三方。对于玻璃的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如果只是向第三方玻璃店反映一下问题,最终的违约方还是保险公司,廖先生是可以索赔违约金的。同时,廖先生自主选择换装玻璃,是为了修补安全隐患,因而其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因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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