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书
异议人:赵寒卉,男,34岁,汉族,怀化人,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160号。电话:13908455532。
2008 年 7月14 日本人收到贵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现就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本人占有财物返还纠纷一案[(2008)天法民一初字第2134号],特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人认为:
本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贵院对本案无权直接受理。应该先适用劳动仲裁程序。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人取得湘AC4598宝来汽车具有“劳动工具”和“福利待遇”双重特定法律属性。
1、首先该劳动工具是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
“汽车协议”前言里写到:鉴于乙方是甲方聘任的员工,现任甲方湖南办事处经理。因工作需要,甲方为乙方配备小车一辆。双方协商一致,就配置公务用车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2、同时“汽车协议”里面也明确了该劳动工具的使用权仅是出于天普公司公务需要而存在的。这一点合同前言有明确的定义:……因工作需要,甲方为乙方配备小车一辆。双方协商一致,就配置公务用车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3、其次该劳动工具的返还也是约定于双方劳动关系变更和终止而发生。
汽车协议第7条约定:甲方如调整乙方岗位,乙方必须自相关文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甲的要求无条件将该车教回甲方指定接手人。
第8条约定:甲方如辞退乙方,需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于通知发出日起30日内先将该车全部证照交给甲方指定接手人,然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9条约定:乙方如主动离职,提前至少30日将汽车归还甲方指定的接手人。
4、再次该劳动工具确实也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范围、任务紧密相联。
本人根据与天普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绩效合约》约定,担任的是该公司驻湖南区域的部门经理;任务是负责湖南、江西区域内所有医院的药品销售管理工作。鉴于如此广阔的工作范围,及繁重的工作任务。所以该劳动工具配置给劳动者也是在情理之中。并且对保障工作任务的有效完成也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5、该劳动工具配置给区域经理是具有福利待遇的成分。
天普公司主要产业是药品制造,而制造出的产品销售则直接有赖于前方的区域经理的推动,所以无偿配置给本人使用而没有给普通销售人员也是具有福利待遇的成分。
综上所述,也结合原告自己所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来看,该宝来汽车具有劳动工具和福利待遇这双重特定法律属性毋庸置疑。
第二、“汽车协议”属于劳动合同有机组成部分,受劳动法律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最后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由此可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工具约定的“汽车协议”其实和“培训合同”“绩效合约”之类一样,都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也是主劳动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并且“汽车协议”与主体合同如下关联性:
合同主体:也是主劳动合同的主体。
合同目的:是为了劳动者更好履行主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务。
合同期限:在主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合同特征:主合同存立,从合同存立;主合同终止,从合同终止。
从以上各种方面来看,很容易可得出“汽车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组成部分,
应受劳动法律调整这一结论。
第三、该劳动工具的返还争议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由此可见,以“汽车协议”为基础产生的返还纠纷当然属于劳动争议,同时也应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项也明确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有,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该解答虽然是上海市高院作出,但是仍具有较大的学理解释的意义,请贵院给予参考。
并且法律还设置了众所周知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程序前置”这一强制性规定。依据为《劳动法》第七十九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本人与天普公司就主劳动合同和从合同之一的——“绩效合约”的劳动争议案已在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6月12日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定于2008年7月29日开庭。本人在邮寄出本异议书之时,已于7月21日就“汽车协议”纠纷事宜,正式向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所以综上所述,湘AC4598宝来汽车纠纷事宜,原告仅能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受理本劳动争议案。请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委托代理人 李健律师
2008年7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