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来电咨询:
我于去年 9月夜间值班时,因为厂房漏电导致身体受到电击,虽经抢救及时保住了性命,但是手臂因此截肢。事发后,单位以各种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说我有严重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又说我与工厂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按工伤处理。多次协商无果,万般无奈之下,我被迫把单位告上了本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可庭审过程中仲裁员孙某明显偏袒对方,并且有人见过孙某开庭前几日与单位的负责人在某酒店一起吃饭。前天裁决结果已经出来,果如预料那样裁决于我不利。我想请问我此时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由此可见,你如果仅对程序置疑,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孙某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从而主张撤销该裁决。
同时,根据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仅对实体不服的话,这必须把握15天时效,及时起诉。若程序,实体都不服这应同时提起申请和起诉。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新闻地址:http://rcxxb.xplus.com/list.asp?paperType=rcxxb 2008年8月5日 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