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状告民政局——
离婚三个月了,我本人不知情!
■案件核心
女子:丈夫找人顶替自己去离婚,民政局办事马虎发证了。
民政局: 来人材料齐全,看照片辨不出真假。
离婚手续办了三个月,本人却不知情,家住平顶山的李女士怎么也不相信,这事儿真的发生了。询问之后她得知,是丈夫大刚(化名)找人顶替自己,去民政局骗取了离婚证。
■案件详解
女子被人顶替离婚
李女士1997年经人介绍与当地男子大刚结婚。婚后,两人因故两地分居,感情越来越淡。其间,大刚曾提出离婚,李女士不同意。
转眼十几年过去。今年3月,李女士发现,大刚“人间蒸发”了。她还听邻里们说,大刚“失踪”前,曾拿出两人的离婚证给大伙儿看,说两人早都离婚了。
李女士吃惊不已,她根本没和大刚离婚,更没有办什么离婚证。李女士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结果正如邻里们所说,她被告知,她确实离了婚。
究竟是怎么回事?问询之后,李女士得知,原来,是丈夫找人冒充她,拿着从家里偷出来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她的身份证去办手续,婚姻登记处没发现女主角是假冒的,给两人颁发了离婚证。
“这人是假冒的,跟我身份证上的照片一点也不像,签名和指印都不是我的,你们都不查吗?”李女士质疑婚姻登记处办事马虎,要求对方撤销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他们已经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了,那两人自称是夫妻,而且材料齐全,光靠肉眼看照片,哪里辨得出真假?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无权撤销离婚登记。
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丈夫与自己的离婚证。
庭审中,民政机关辩解,根据我国现行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形式,婚姻登记员对离婚人员实行的是形式审核,并非实质审核。
审查证件只看形式,婚姻登记处没有技术手段查实证件的真实性。“一些中老年申办人,身份证和结婚证都很久远了,他们到了中年外貌变化很大,工作人员真的很难辨认”。所以,一旦申办人蓄意造假,婚姻登记机关往往很难审查出。
尽管民政机关据理力争,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决李女士、大刚二人的离婚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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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找人冒充失踪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据《齐鲁晚报》消息 今年8月,在即墨某公司当翻译员的宋某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与妻子金某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办案人立即根据宋某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其妻子,寻找未果后告知宋某,只有找到妻子后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过了一段时间,宋某说已找到妻子了,并且妻子也同意离婚。在法庭调解期间,宋某带着“妻子”来到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当二人签字离开后,办案人员拿出他们的结婚证仔细地回忆对照,发现宋某“妻子”口音和外貌上都有疑点。办案人员电话联系了宋某。宋某承认了自己的妻子下落不明,他为了尽快离婚,才找来与妻子相似的女子冒充妻子。
办案人立即将宋某召回法庭,对他进行了严肃批评。宋某找人冒充妻子离婚的行为不仅是无效的,而且应当受到制裁。但鉴于宋某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撤回了起诉,法院遂对其免予处罚并准予撤诉。
■律师观点
清源律师事务所宋欢欢:婚姻登记处在为李女士的丈夫大刚与冒名女子办理离婚登记时,虽然已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仅限于对形式要件的审查,审查内容不全面,导致大刚与冒名女子骗取了离婚证。冒名人所持证件是李女士的真实有效证件,也给审查带来了一定难度。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因相对人造假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所李健: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未有如何处置被顶替离婚的相关条文。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基础上,才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这起案件中,和大刚一起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并不是其妻子(李女士)本人,并不代表原配妻子(李女士)的真实意愿和真实选择,民政部门被蒙骗而做出了错误的离婚登记。因此,大刚和李女士的婚姻应属无效。
在李女士所遭遇的这案件中,我认为民政部门是失职的。一方面,民政部门有义务对顶替离婚的行径进行识辨。同时,随着国家强制更换二代身份证,以及技术手段的提高后,民政部门应该有能力识辨这种欺骗行为。当然,另一方面,民政部门有必要对这种欺骗、造假行为进行警告。
此外,被顶替方如果因民政部门错误的离婚登记而造成不良后果,被顶替方可向民政部门要求赔偿,也可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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