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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永兴一中高一学生被砍死在学校大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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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立三  来源:湖南在线  阅读:

 

 

 

 

 

2009年1月2日中午12.30左右,郴州永兴一中学生被砍死在校门口,该学生大约十几岁。

     湖南在线1月4日讯(记者孔倩  王立三) 今天上午有网友在华声论坛发帖,爆料1月2日在郴州市永兴县发生一起少年暴力事件,永兴一中一名学生被人砍死,横尸一中学校大门 口。根据网友上传图片可以清晰的看到:死者躺在冰冷的水泥栏上,双手垂向地面,衣服上、裤子上和脸上都有大片血渍,死相十分恐怖,行人纷纷侧目。

     记者马上联系永兴县教育局、永兴县公安局,证实了此消息属实。

     记者从永兴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死者系永兴一中高一年级学生,因上网和本校高二年级某学生发生争执。在2日中午,放学之后,双方约在学校对面球场进行“私了”。高二年级学生另带了一名老表前来助战,双方在激烈的打斗过程中,高二年级学生出手过重,失手将该学生砍死。犯罪嫌疑人已于当日下午主动投案自首,现已被公安机关收押。据犯罪嫌疑人称,本来只想“教训”一下死者,没想到酿成杀人大祸。

      据悉,死者家属现已向校方提出100万元赔偿要求。湖南在线记者就事件相关责任人、家属赔偿要求等问题咨询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

      律师说法:虽然《刑法》规定的有未成年人不判死刑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法律也绝不姑息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暴力性犯罪,《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行凶者难逃法律严厉制裁。

      此外学生是在校外遭遇了他人的故意袭击,理论上学校与故意杀人事件不存在任何刑事责任上的牵连,但是若有证据证明学生被杀害的诱因与之前的学校消极不作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家长倒是可以主张一定的民事索赔,但真正的罪魁祸首才是主要的赔偿主体。家长天价索赔发于情感的悲痛可以理解,但诉之法院却可能会面临高额的诉讼费和不予全部采信的风险。

     新闻地址:http://hunan.voc.com.cn/article/200901/200901041626562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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