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合同能否任意被撤销?
2。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26日,邻居苗忠因母亲患病和开麻将馆亏钱急需用钱,与我签订协议,以5万元的价格出让他们的住房一间。当时因苗忠夫妇另一处住房出租给他人未到期和两台麻将机未处理等原因,要求在我所购房屋里租住几个月,我同意了。
但是没想到3个月后,因为隔壁邻居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该住房,苗忠的妻子陈某要求收回住房。我当然不同意,于是双方协商不成,苗忠便把我告上了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经过5次开庭,于2007年12月28日判决: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不存在胁迫、唆使、诱导的情形。但法院以涉案房屋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房地产,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为由,判决解除我与苗忠、陈某夫妇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我对该一审判决很是不服,我认为涉案房屋并不是法律禁止转让的房地产,我也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咨询,房产局也说涉案房屋并不是法律禁止转让的房地产,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我于2008年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二审法院任然维持一审判决,以涉案房产依法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判决驳回我的上诉。(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对此判决结果我还是不能理解,特向贵报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看是否还有办法挽回。
吉林长春读者 段舒兰 来信
法理分析: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
1依法缔结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是合同。依法缔结的合同自生效之时起,不论金额大小、主体身份有何不同,都是受法律强制性保护的。其保护的内容不但包括督促双方积极履约,同时也包括限制彼此不得任意违约、毁约。因此本案出卖人,即使要解除合同,不想再变卖房产,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否则的话,除非存在法定情形,才可以主张裁决解除合同。
2 合同法定解除须符合严格情形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主张解除方承担着充分举证的义务;同时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形也有着审慎适用法律条文的责任,模棱两可时,也应考虑市场经济下促进交易稳定等综合因素。
3 两审终审有异议仍可申诉
我国民事诉讼适用“两审终审制” ,具体而言就是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 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的第二审裁决,就是终审裁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了。但该制度并不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司法目的相冲突。程序正义固然重要,但实体正义更需要保障,所以我国在“两审终审制”之外,还设置有“申诉”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申诉是挽救司法正义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十三种情形: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此外违反原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也可以成为再审条件。以上多种事由,本案当事人都可以比照着考虑,若能寻找到针对性的突破口,将可以有效地实现申诉的成功。最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定要注意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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