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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长乐酒吧特大火灾的法律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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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俊杰 陈雨花  来源:法制周报  阅读:

呼唤出台娱乐场所禁燃烟花 

  核心提示  1月31日晚,因几名年轻人在福建长乐“拉丁”酒吧庆祝生日燃放烟花,致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意外失火者与娱乐场所责任人,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知名专家及律师就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

  ⊙《法制周报》记者 李俊杰 实习生 陈雨花

  2月1日,农历正月初七,正是节后上班第一天。此时,新年的喜庆氛围尚未褪去,一阵阵撕心裂肺的痛哭声,却划破了福建长乐市殡仪馆的上空。

  1月31日晚,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17人死亡。目前,7名嫌犯已被抓获。

  对17名遇难者而言,刚刚过去的春节无疑是他们喜庆之时的绝响。问题是,意外失火者与娱乐场所责任人,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除酒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肇事的年轻人也难逃其咎,即使其主观心态是过失,也应依法获刑。“当然,如果有关部门能出台娱乐场所禁燃制度,这一切都不会发生。”他说。

  生日宴会酿特大火灾

  一时的疏忽,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1月31日晚11时55分左右,位于福建省长乐市区吴航街道郑和中路178号的“拉丁”酒吧,一群年轻人在此举行生日聚会。为提升气氛,他们中有人在桌面上燃放烟花,烟花四处飞窜,引燃了天花板,酿成重大火灾。

  2月1日凌晨零时9分,长乐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4分钟出动5辆消防车25 名消防官兵赶到火灾现场。火灾地点位于郑和中路 178号郑和小区一期1号楼和2号楼之间的两层连接体的一楼,建筑面积198平方米,火势较大,且有人员被困。

  火灾于1日零时20分被扑灭,消防人员在现场陆续救出35名人员,其中,有15人因窒息抢救无效死亡。目前,遇难人数已增至17人。

  一名正在接受治疗的酒吧服务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说,当晚,一群高中生模样的孩子在为一个女孩过生日。晚上11时许,他们把烟花放在桌子上燃放。刚开始时,工作人员都没意识到有危险,当放到第3个烟花时,火花窜到天花板,引燃了电线。由于天花板是塑料泡沫板,火势很快在场内蔓延开来。

  经初步调查,“拉丁”酒吧属于吴航街道航华社区,房屋产权属长乐市房地产公司 ,于1999年出租给某火锅店,该火锅店于2008年4 月又转租给郑某经营“拉丁”酒吧。

  2月1日,造成这起特大火灾事故的7名嫌犯,已被警方抓获,另有7名酒吧经营管理者到案,酒吧的相关责任人正在追捕中,而酒吧业主郑某目前已被警方控制,对火灾原因的后续调查正在进行中。

  长乐市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些单位消防意识薄弱、群众普遍缺乏消防安全知识,是酿成这次重大火灾悲剧的根源。”。

  从目前获知的情况来看,“拉丁”酒吧并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查验收。

  叹息后的

  法律责任追问

  在无情的火灾面前,17条鲜活的生命显得如此脆弱。

  对生者而言,这起看似偶然的灾难,却有着多种潜在的必然。令人扼腕叹息之后,有人认为,这理应成为警醒与追问的开始。

  这让人不得不联想起4个月前发生在深圳舞王俱乐部的特大火灾事故,不少人将长乐火灾形容成舞王火灾的翻版。

  2008年9月20 日,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因演员用自制礼花手枪发射烟花,引燃天花板酿成火灾,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

  有媒体报道说,早在深圳火灾事故发生后3天,福建省消防总队便开展过为期半个月的紧急消防安全检查,重点之一就是严禁室内燃放各种型号的烟火、包括所谓“冷烟火”在内 。然而,仍有商家罔顾警告,最终导致严重恶果。

  因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近几年来一直未曾间断过。早些年前,在我国一些城市还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相关规定。对该不该燃放鞭炮的问题,有关争论一直起伏不断。从管理的角度来说,“禁改限”———从无条件禁止到有条件燃放,着实是一个进步。(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从政府管制与民众自由而言,找到了一个折中的尺度。但是过去人们担心的问题,并没有因为这种“有条件”而消失。

  比如北京市烟花办规定,自今年正月初二至十五,五环路内从早7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放。而据公开的报道称,春节期间,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受伤的有403人,尽管这一数据比去年同期414人下降了2。7%,但其危害性仍不可小视,因此,禁放烟花的举措还应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于2006年1月11日公布并施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燃放者在燃放烟花爆竹发生意外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不少人士表示,春节期间在开禁烟花爆竹的同时,有关部门是如何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火情的?譬如是否有烟花爆竹的销售点、燃放点和燃放时间的规定?是否对娱乐场所发出特别指示,严禁顾客带烟花爆竹入场,等等。从这些悲剧来看,一些职能部门在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上存在漏洞,否则也不会出现10多名青年男女在酒吧桌子上燃放烟花的荒诞剧。

  期待出台娱乐场所禁燃制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徐建国认为, 这起特大火灾事故是一个多层面的问题,每年因燃放编炮引发了不少的火灾,“我是坚决反对燃放烟花鞭炮的”。

  他表示,应该从制度上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如果遇到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鞭炮,应由专业人员操作,而且还要选择在安全的区域进行。特别是在室内,要完全彻底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却持另外一种观点。他说,他反对完全禁止燃放鞭炮,因为在节庆燃放鞭炮是中国的一种传统习俗,完全禁止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他觉得,有条件地限制更合理些。

  透过该事件,湛中乐认为,应吸取3个方面的教训。首先,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者,应该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娱乐场所的设施一定要安全合格,对于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要进行明示,用以提醒消费者。当消费者做出危害自己和他人安全的行为时,相关人员要及时制止。其次,消费者在娱乐场所消费时,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娱乐场所制定的合理规则也应遵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再者,政府部门要尽职尽责做好事前预防工作,经常性地对人群聚集的地方进行监察、指导。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在责任划分上,《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放火罪和失火罪,在长乐这起特大火灾事故中肇事的几位年轻人肯定难逃其咎,即使当时他们的主观心态是过失,也应依法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除此之外,娱乐场所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首先,基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对无过错却发生伤亡的其他消费者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其次,基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相关法规规定,出现这么严重的消防事故,不排除娱乐场所没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若一经查实,有关部门会依法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惩处。

  “现在,事故后,当地地方政府马上给予‘株连’式严查,这无疑是一种亡羊补牢的做法。然而,痛定思痛后,我们似乎也应该未雨绸缪地考虑问题,如果有关部门能出台娱乐场所禁燃制度,这一切都不会发生。我们期待这一制度的早日出台。”李健说。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html/fzzb/200923/908A28888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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