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采光权的概念和行使。
2、相邻权的概念和行使。
案情介绍:
我与邻居张某系南北朝向的邻居,张某于2008年12月开始改建原来的平房,一开始我没有注意到对我家的影响,可后来我发现有点不对劲了。
张某把施工的建材全部堆放到我家出门的大路口上,严重影响了我们家货车的正常进出。我们找到他进行协商,他也承诺会改进。但一个星期后,他又把新运来的砖石堆在了路口,导致我的货车每天难以出门。后来我发现,张某的房子已经建了两层,很明显把我家的光线给挡住了,早上9时多,屋里还是黑黑的。如果他家第三层竣工,我家就暗无天日了。
于是我跑到张某家阻止工人继续施工。张某与我发生了争执,我要求他先停工,通过第三方认定他是否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张某却说自己正当行使相邻权,我必须配合他建房。(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争吵之中冲突升级,张某居然拾起工地上的木板将我打伤。
现在事情发生已快一星期了,张某却没有受到任何制裁和惩罚,他的房子也还在建,请问我家的采光权益是否受保护?邻居是否可以建房为理由而堵路,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山东读者 廖东志 来信
法理分析: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1 采光权受法律严密保护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同时该权益不得受到妨害的权利。《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由此可见,你对邻居的侵权行为的常理判定是完全有法律依据支持的。该采光权益虽然来源于自然界,却受社会规范的调整。任何人都不得以影响其他公民对该权利的享受和支配。同时这也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政精神的具体体现。
2 相邻权行使应合法合理
所谓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是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相邻权: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由此可见即使邻居建房享有相邻权,当事人有一定的对应配合义务,但都必须坚持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之内,因为该权利义务都仅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3 违法行使民事权利应担责
房屋建设权、相邻权本都是公民均等享有的正当权利,其权利主张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是在权利主张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若因此侵害了他人的其他权利,例如采光权和物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六章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相关法律规定,被侵害人可以主张侵害人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所以邻居绝不能以行使权利的名义侵犯他人权利,否则必将承担法律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即使不能判令拆除建筑,也会要求侵权人承担不低的照明费用进行损失赔偿。
4 恶意伤人可法律制裁
针对邻居侵犯其采光权的阻止,本是种正当的民事自救行为,而非侵权行为。针对当事人合法的权益自我维护,侵权人用暴力方式给予阻碍和伤害,其行为则属于侵权,当事人不仅可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要求伤人者承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人身伤害索赔,同时若经鉴定伤势已构成轻伤,还可以要求刑事立案,通过司法部门追究伤人者不低于三年的刑事责任。但当事人还是应先考虑邻里关系等因素先予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讼之中纠纷产生的诱因都会成为对侵权人不利的裁决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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