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本是贬义词,但不少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湖南一律师在三八妇女节期间,接到不少妇女对“小三”的投诉抱怨。该律师建议,为更加有效的保护妇女切身权益,国家应尽快立法制裁打击第三者,增加妇女对“小三”的民事索赔权。
只有离婚才能起诉“小三”?
长沙的蔡女士丈夫是做生意的,最近以感情不和经常不归家,蔡女士经调查才知道丈夫有“小三”了。丈夫对“小三”保护的很好,并且还无赖地强调着他们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如果蔡某敢去找“小三”的麻烦,就绝对会和她结婚。
蔡女士又怕和丈夫离婚,又不甘心让“小三”这么破环家庭,于是来到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一问律师才知道,法律仅规定只有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才能对有第三者的一方提起过错损害赔偿,不离婚几乎没办法惩罚“小三”。
“别人偷个钱包可以被抓,现在老公被别人偷走了,心理想死的心都有,这种伤害别被抢钱还难受,可为什么法律却对第三者没有一点办法?”蔡女士现在根本拿小三没有一点办法。
呼吁增加妇女对“小三”的民事索赔权
“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之中,从众多受理的案件上来看——‘小三’基本就是主要原因。”对此,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特别呼吁,为了更加有效的保护妇女切身权益,法律应赋予其对“小三”的直接民事索赔权。
具体而言,就是在不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法律应赋予妇女可以对配偶的婚外情人以侵犯配偶权为由直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给予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定额损失。
并且涉案的被告,应对原告拿出的通话记录、出双入对的照片承担举证责任。
“妇女也是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比性命还重要的夫妻关系中,若把沉重的举证负担交给她们去行使,明显不公。而人正不怕影子歪,涉案第三者,若真没有瓜田李下之事,应该对其与对方配偶频繁通话、出入宾馆等行为给予一一的陈清。这不仅是法律上的程序公平,也可视为妇女之间的同情。”李健说。
相关链接:起诉“小三”的相关法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闻地址:http://hn.rednet.cn/c/2009/03/22/17311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