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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女报》谁来惩处偷情的贼 湖南5名女子建联盟反"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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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魏  来源:今日女报  阅读:

如果说婚姻是座温馨的城堡,那么“第三者”无疑是攻城的特洛伊木马。

  为了保卫家庭,防御“外敌”,3月8日,32名深受“第三者”困扰的人士(其中有两名男士),联合发起了我省首个“反第三者联盟”。该联盟法律顾问李健律师认为,联盟的主要职责是接受有关咨询,提供法律建议,并发动社会力量呼吁立法,打击“第三者”,增加妇女对“第三者”的民事索赔权。

  在不久前闭幕的200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也提出,法律应支持对“第三者”索赔。

  3月22日,《今日女报》记者对部分“反第三者联盟”成员及李健律师进行了专访。

  愤怒而无奈的女人

  “为什么没有法律能惩罚那些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

  “难道我们只能眼睁睁看着‘狐狸精’把自己的老公抢走?”

  “如果没人能帮助我们,我们只有靠自己!”

  3月22日下午,记者约见5名“反第三者联盟”成员,除一人有事告假外,其余均准时到达。在咖啡厅里微微昏暗的灯光下,4个女人的脸上除了淡淡的羞涩外,更多的是无助、无奈和愤怒。片刻沉默之后,她们终于开口,述说加入“联盟”的初衷。

  52岁的陈香玉和丈夫一起走过了30年的岁月,却突然发现:原来还有另一个女人横在自己与丈夫中间。

  “那个女人打电话来辱骂我,想让我离婚,可我不能同意……”陈香玉欷唏嘘不已。尽管女儿也希望父母不要争吵,放手离婚,可陈香玉不肯,一方面她不想让“第三者”得逞,另一方面她担心离婚后,自己很难在这个社会生存下去。

  “他(丈夫)不但不安慰我,还装出一副可怜的样子,一次又一次地对我说‘我真的好爱她啊’,听他这么说,我的心都碎了。”陈香玉明明知道丈夫与“第三者”暗渡陈仓,可偏拿他没办法,只好一个人关在在家里,整天胡思乱想。

  另一个“联盟”成员、短头发的蔡瑶穿着一身运动服,看上去神采奕奕。她遭遇“第三者”袭击时,“怕与曾经同舟共济的丈夫离婚”,“不甘心苦心经营的家庭被破坏”。最让她尴尬的是,她还要在亲朋好友面前装幸福。

  “我只能干着急,根本拿那‘狐狸精’没有一点办法!”这个30岁出头、皮肤白皙、面容姣好的女人悲愤地说,“抢个钱包可以被抓,现在老公被别人‘抢’走了。这种伤害比被抢钱更难受,可为什么法律却对‘第三者’没一点办法?”

  “明明知道她的存在,可你就是毫无办法!”张妍也有同感,“三八”妇女节那天,老公给“小三”发短信说:一天都在家陪老婆,不能出来,只能在明天给你补过节日了。

  面对被戏称为“小三节”的3月9日,女人除了愤怒之外,只有尴尬。

  目前,在我们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第三者”的责任问题。即使是《婚姻法》46条中确定了“在离婚诉讼中,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也是夫妻中过错方的责任,和“第三者”没有关系。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一个例外,就是《刑法》规定,对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可构成“破坏军婚罪”。

  “这(‘第三者’的情感入侵)是一种掠夺行为!”李健认为,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是消极的,将对“第三者”的调整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轨道是合乎法理的:配偶权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贞操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权。

  什么才是“小三”?

  法律是否要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必须先解决一个问题——法律如何界定“第三者”。

  与夫妻一方有较为密切关系就是“第三者”?街头巷议的“第三者”是一个社会现象,法律上至今并未对其作出规定。

  “我觉得那女人是‘第三者’,可我老公轻轻松松地说,他们只是朋友!”蔡瑶说,就夫妻间最敏感的“第三者”问题,她与丈夫很多时候在玩“躲猫猫”,免不了扯皮吵架,但每次以吵架开始,以无奈结束。

  蔡的丈夫是做生意的,各种应酬在所难免。她起初对丈夫的早出晚归表示理解,但从去年10月开始,丈夫开始以感情不和为由经常不归家,这引起了蔡瑶的警惕。经调查,她才知道丈夫在外面有了情人,可“他死活不承认”。

  长沙女子肖娟娟也有类似的遭遇。结婚10多年后,她察觉当大学老师的丈夫“在外面有了人”——这个人还是他的学生。

  “我是个传统女人,知道这事后,又急又气。”说起往事,肖娟娟的眼眶渐渐地红起来,“可他一口咬定我疑神疑鬼。”

  后来几个学生陆续给肖娟娟“送消息”,提供了肖娟娟丈夫和“第三者”在一起的细节。她很想把丈夫和情人的事抖到学校去,但又投鼠忌器,怕因此影响了丈夫的前途;她还想过直接去找“第三者”,臭骂她一顿,无奈又没有捉奸在床的证据。

  不到30岁的张妍,原本做梦都不会想到自己会出现在“反第三者联盟”中。外貌美艳的她和丈夫一直相敬如宾,他们的家庭战争始于手机——先是丈夫连洗澡也与它形影不离,之后她又在手机里看到多条肉麻的短信。

  张妍和丈夫因此上演家庭大战,但面对张妍的质疑,男人总是一口咬定:自己与对方“只是普通朋友”,并没有越轨行为。

  不得已,张妍开始查询老公的电话通话详单,还暗地里请人拍了丈夫与“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手握证据之后,她本来打算把丈夫诉诸法庭,可律师告诉她,即使出示通话详单和丈夫与别人出双入对的照片,也不能直接证明丈夫与对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面对“第三者”肆无忌惮地蚕食自己的家庭,这些女人一方面痛苦不堪,另一方面苦于无法对破坏婚姻的人有任何法律惩处。

  “我们一般认为,只有发生了性关系才算‘第三者’!”李健告诉记者,“可毕竟抓奸在床太难了,所以我们觉得对待‘第三者’问题应该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编者注: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李健分析说,女人在维护自己比性命还重要的夫妻关系中,若把沉重的举证负担交给她们去行使,明显不公。而涉案“第三者”,如果真的没有瓜田李下之事,应该对其与对方配偶频繁通话、出入宾馆等行为给予一一的澄清,“这不仅是法律上的程序公平,也是对受侵害女人的同情”。向“小三”索赔

  即便确定对方是“第三者”,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原本属于自己的幸福一点一滴地流失。

  “现实情况是,即使我和丈夫离婚了,我可能可多分一点丈夫的财产,但拿‘第三者’还是没办法。” 张妍说。

  陈香玉与张妍一样,其实并不想离婚,只是想“教训教训那嚣张的‘狐狸精’”。可她们这一愿望在我国现行法律基础上难以实现。

  2001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婚姻法首份司法解释29条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其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在不久前闭幕的200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提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李健对记者说,受侵害的一方也应该有权向未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因为“第三者”插足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它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合法婚姻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在李健提供的法律建议下,“反第三者联盟”呼吁,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妇女的切身权益,法律应赋予其对“第三者”的直接民事索赔权。

  “‘第三者’的行为破坏了家庭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如果许多家庭被破坏,也就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李健说,就是在不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法律应该赋予妇女可以对配偶的婚外情人以侵犯配偶权为由直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给予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定额损失。

  “反第三者联盟”呼吁立法惩罚“第三者”后,短短数日,李健接到了很多来自全国各地的来电和来信。数日来,在业内以民生维权而享有盛誉的李健,不得不暂时抛开大量有经济利益的房产、消费维权案件,忙于为这些妇女维权的工作。

  “社会上有些人不主张惩罚‘第三者’,觉得她们也有追求幸福的权力,那些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李健说,“第三者”有恃无恐,不断地侵犯别人的婚姻,而仅依靠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人肉搜索”等,远远不能对婚姻家庭破坏的罪魁祸首进行有效的预防、警戒和打击。

  “反第三者联盟”的呼声引起许多受害者的共鸣。李健接受记者采访当日,多名女子希望通过他介绍加入该‘联盟’,并希望获得法律上的援助。

 

  >>编后

  近年来,随着户籍制度的改变,城乡流动性的增强,以及婚恋自由度的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感情面临前所未有的诱惑。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出现了一个事关婚姻稳定的新词语——“第三者”。

  不少因为“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婚姻破裂者,特别是女性,开始试图寻找法律途径,向破坏婚姻的“第三者”宣战。这不仅体现了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也彰显了其法律意识的提高,其举动必将敦促人们在情感上更自律,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不过现实中,情感的“具体而灵活”注定无法被“抽象而相对稳定”的法律所禁锢。法律再完备也无法涵盖道德的全部,它也许可以保证婚姻的稳定,但能给予脆弱婚姻中的当事人幸福?它可以强迫夫妻履行同居义务,但能阻止他们同床异梦?可能正因如此,马兰代表提出的向“第三者”索赔的提案被网友列为十大“雷人提案”之一。

  要受害者们提高自身品位和素质、捆住丈夫之类的说教,确有“站着说话不腰痛”之嫌,但唯其如此,才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在法律范围内经营家庭,除了要有“爱得死去活来”的情商,还得有捍卫家庭的智力投入,毕竟,情感世界的多变和精彩,使得置身其中的人永远无法一劳永逸。

  反对派:最好的惩罚是离婚

  李银河(性学专家):如果这一法律存在,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会是个天文数字,恐怕可行性不会太高。同时,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我觉得,对婚外情最好的惩罚方法就是离婚。

  肖应华(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对于“第三者”的道德评价,因人而异,而法律一旦制订就是针对一般人的,这样就会产生统一化法律与个体化道德的冲突,冲突的结果可能导致法律的“施行无效”。

  支持派:有些“第三者”纯粹是为了钱和权

  巫昌祯(婚姻法学专家):有人说,“第三者”也是受害者,所以处罚“第三者”不现实。可现实中,有些“第三者”插足,并不是因为爱情,而是为了利益和权力实行“赤裸裸”的勾引。不对他们作出处罚,不太合适。

  中间派:先理清执行问题

  宋欢(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支持立法惩罚“第三者”,可法律执行时,一定有难度。首先,违法的人太多,无法操作;其次,出轨本身的隐蔽性,使当事人举证十分困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事先理清。

         新闻地址:http://eladies.sina.com.cn/qg/2009/0326/09448445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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