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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王旭东涉嫌贵州籍集团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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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律师  来源:  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接受本所指派以及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庭审王旭东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长雨检刑诉[2010]181号起诉书中,共指控了王旭东六起盗窃行为。但本辩护人认为王旭东基本上都处于从犯地位。

 

1、王旭东在四次盗窃活动中仅是屋外望风,只起到辅助作用,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在检方指控的六起盗窃案中,有四起案件王旭仅是敢在屋外望风,并没有和其他同伙一起进入室内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在这四次盗窃过程中,明显都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具体而言,这四起案子分别为:

200997日,省化肥工业公司宿舍1406室盗窃案。

200998日,长沙市广播电视大学宿舍5104室盗窃案。

2009914日,省变电建设公司器材宿舍盗窃案。

2009914日,中南大学南校区283单元105房盗窃案。

因为望风与最终财物的实际盗窃取得毕竟还有一定的客观距离,不属于盗窃行为的关键手段,也不属于盗窃行为的必须手段。尤其在没有发生实际危险时,望风人的作用完全只是对实际盗窃人一种心理抚慰。因此属于典型的辅助工作,所以王旭东在这四起案件中当属从犯。

 

2、在新河大市场的盗窃案中,王旭东虽然有撬窗开门行为,也仍然处于从犯地位。

 

在检方指控的200999日凌晨2点,新河大市场12单元307房的盗窃案中,总共有文念、文道锋、王旭东、陈锋四人参与。

在次此的盗窃活动中,检方起诉书中所称:由陈锋望风,王旭东撬窗、文念接应,文道锋入室……。

而根据同案犯文道锋的对本次作案的陈述:王旭东撬开窗进去以后把门打开出来“望风”,我进去偷东西……(参见:长沙市雨花分局第1次询问文道锋笔录第三页底部)。

而王旭东本人也对本次盗窃行为的过程做了一致的陈述,即:我拿着文道锋带过去的一个大约20公分的类似扳手的用来撬防盗窗的黑色的工具……将防盗窗撬开,我从窗户进房内的,屋内有人在睡觉,我从屋内将门打开让文道锋进去,我开完门就出来了……(参见:长沙市雨花分局第2次询问王旭东笔录第六页中部)。

那么从以上陈述看出一个很反常情的状态。就是王旭东既然已经进入了室内,为什么不直接趁热打铁实施盗窃,转换一下老是望风的配角角色。而是开了门转换让其他同伙进去实施具体盗窃。这难道是分工的必须,或是尊卑之分?肯定不是!

原因很简单,一是王旭东天生胆小,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也是因为无其他谋生技能而无奈之举,而从其内心本性来讲,他对法律的威严还是有所畏惧的。因此他怕进屋,怕入室被擒,怕因此遭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在即使已经有陈锋望风的保障下,王旭东仍然只是开完门就换他人进去。所以从主观恶性来讲,王旭东相对他人来讲还是明显较弱的。

其二、半夜入室盗窃毕竟还是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可以讽刺的讲,他需要人高强度的心理素质,保护意识,以及判断寻找能力,甚至随时用的上的逃匿、搏击能力。这不比毫无技术含量的撬窗,只需要微小体力同去案犯谁都可以完成。即使撬窗不顺,也可换他人来继续,或是发出声响被屋主发现,也可以迅速的向四方逃匿。

因此在工种任务选择方面,王旭东本人或许也曾想过去做主角,但自己主观的法律畏惧意识及客观的“业务水平”及“实战经验”注定只能让自己做做配角,因此在新河大市场该起案件中我们认为王旭东仍然是处于次要、辅助地位的从犯位置。

 

3、综观全局,王旭东都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等核心工作,只是以配角的身份进行些辅助工作,仍然处于从犯地位。

       

  根据本案多个相关被告人的书面陈述及当庭的询问可以得知如下的信息,

     王旭东因为相对年龄偏小、长沙市区地形位置不熟悉、刚进入团伙时间太短无威信、入室盗窃经验严重不足等客观原因,以及王旭东自身胆小怕遭法律严惩等主观原因,因此在检方指控的六起盗窃案件中王旭东都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等核心工作。

     具体而言,首先王旭东没有参与事先“踩点”和犯罪目标选择决定工作,犯罪实施对象的选择和放弃,王旭东因为不熟悉地形所以没有参与、同时自身地位和陈锋相仿,也没有资格发言表态的。证据可参见雨花公安分局对被告人陈锋的第1次讯问笔录第四页,公安机关讯问:你们每到一个地方都事先“踩点”了吗?陈锋答:没有,每次都是文跃开车转,然后文道锋看地方,他觉得哪个地点可以,就喊下车了,没有事先“踩点”。

     其次犯罪工具的制作、提供、保管王旭东也没有参与。这其中包括大至负责接送的汽车、小至防范留下指纹的白手套,以及专业性的撬窗铁制工具。王旭东都只是坐享其成的使用,证据可参见雨花公安分局对被告人王旭东的第4次讯问笔录第二页,王旭东坦白:我们坐着文念开着的一辆灰色的小轿车出发了……“江哥”和文道锋两个人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一个用来橇防盗窗的铁制工具,形如“7”,便上了二楼窗户。……房子内有一个保险柜、不好撬,这时陈锋就打电话给文跃,叫文跃带工具过来。随后第三页公安机关还询问文跃带来的工具的情况,王旭东做了形状描述,还实事求是的坦白到:工具具体是谁的,我不知道。而在雨花公安分局对被告人陈锋的第3次讯问笔录第二页中,陈锋针对公安机关的提问作案时用的根据是谁购买的,陈锋答应该是文道锋买的,因为平时是他拿来的,有手套、水管钳、手点筒等。

     再次犯罪所得的处理方式和分配数额王旭东没有主导权。比如偷窃得一些实物,需要出售便现时,这时王旭东是没有资格和条件参与的。所以只能坐等他人出售后领取不能有异议的金额,例如在雨花公安分局对被告人王旭东的第2次讯问笔录第二页,针对省化肥公司宿舍盗窃案公安机关讯问:你们是怎么分赃的。王旭东答:这次总共偷了 400元左右,文道锋分了我200元,剩下的都在文道锋那里。还有同次笔录的第三页,针对市电大宿舍的盗窃案,公安机关讯问:你们是怎么分赃的。王旭东答:180元左右的美元,是文道锋告诉我他换成了1000多元的人民币,加上200多元的人民币,共计1200元,文道锋分了我400元钱,其余的他们两个怎么分的我不知道。通过以上陈述内容可以看出王旭东在盗窃所的分配中处于完全被动位置,这种状态应当区别普通生活中,偶然性的利益分红,谁来经手都无所谓。首先谁来经手分钱,在中国这个等级意识形态严重的社会中这是个地位的问题,其次因为这是高风险犯罪所得,也得按劳分配,按所承担的风险分配,因此贡献大责任大的人更加有权利通过经手分配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付出,最后经手分配或是处理赃物都有着较大截留、瞒报收益的空间。因此基于这三个方面的因素,王旭东每次都是被动领钱,也符合“行规”。也反证出王旭东在团伙中没地位,行动中出力不大的客观状态。

      最后除此之外,在检方指控的六起盗窃案件中,行动出发的时间、临时人员的召集、现场人员的分配、操作技巧的指导、行动计划的变更都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王旭东在主导决策的。因此结合上面详细论证的三个环节,我们认为王旭东在共同犯罪中明显只起到次要及辅助作用,是属于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王旭东参与的盗窃行为次数虽然相对较多,但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可挽救感化的条件,请求从宽处理。

 

从横向来看,王旭总共被指控参与六起盗窃,相对其他被告人来看数量较多,但是从纵向来比较,每起盗窃案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以及体现出的主观恶性都相对较弱。

并且需额外一提的是,王旭东的小孩王渔已一岁多了,今天也不远千里被她的母亲及外公外婆抱着,从贵州沿河赶到长沙来参加王旭东的庭审。王旭东事先也知道这个消息,流下悔恨的眼泪哭着说,希望在这几年孩子的外公外婆能帮着他照顾好自己的孩子,等他出后来一定会好好做人,报答他们一家对自己的原谅和帮助。由此可见,王旭东虽然是个罪犯,但不见得就不是个合格的父亲、丈夫。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也是因为年轻卤莽、法制意识淡泊、无其他谋生技能、甚至所在地区的民风陋习等多种因素促成的。本辩护人和他看守所多次交往过程中发现王旭东谈及最多的就是他的女儿的情况,本人由此认为王旭东人格健全正常,并非大奸大恶、冥顽不化之徒,完全可以重新融入社会。因此基于刑罚的目的除了惩治之外,还具有矫正、感化、威慑等意义。所以请求人民法院酌情考虑,从宽处理。

 

三、王旭东认罪伏法,愿意积极的退还赃款及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请求从宽处理。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同时他通过本律师表示,愿意力所能及的积极的退还赃款及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从而争取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斟酌采纳,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   律师

 

                                             20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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