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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两只猪蹄“赶走”11年老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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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3日讯 今天上午,在宿舍,酒店服务员刘女士边打包自己不多的行李,边不时地抹眼泪。她将离开这家她工作了11年的酒楼——长沙玉楼东五里牌店,因为“酒楼老板认定我偷了酒店的半边鸡和两只猪蹄。”

  刘女士来自宁乡农村,1999年3月1日起在长沙玉楼东五里牌店上班,2007年,当上了传菜员。

  9月11日下午,刘女士有个朋友说晚上要带小孩过来玩,于是她就抽空到外面流动摊位上买了半边鸡和两只猪蹄放在宿舍,准备用来招待朋友的小孩。不想,酒店老板娘胡女士发现了这些食物,“她说是我从酒店偷的。”刘女士说,无论她怎么辩解,胡女士都不信,和另外一个老板逼她签名承认是偷的,“因为卖食物的流动摊位找不到了,我真是百口莫辩。” 随后,店方借此将她开除。

  刘女士工作多年没有购买保险,“我认为酒店开除我的真正原因是不愿给我买保险。”

  但玉楼东五里牌店老板娘胡女士说,刘女士的保险没买,是因为她自己不愿买,不愿缴个人缴纳的部分,并不是酒店不愿替她买。她被开除,和购买保险一事没有任何关联。

  律师说法

  连续工作10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说,单位给员工购买劳动保险,是强制性法律义务,即使是当事劳动者不愿买,单位也应在员工工资里扣钱代缴;关于偷盗情节的认定,应该是通过公安机关来调查、认定,而且即便真的是刘女士偷了酒店的半边鸡和两只猪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必须是要职工有重大的违规违纪情节,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偷半边鸡和两个猪蹄显然构不成重大违规违纪情节。

  李健表示,劳动者如果连续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10年,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建议刘女士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记者 陈月红

       新闻地址:http://hn.rednet.cn/c/2010/09/15/20671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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