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一女工为救病重亲人夜间兼职被单位开除》续
用人单位扩大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
法院二审判决劳动者获赔49764元
“80后”浏阳女工储意元的爸爸和爷爷同时患病,致使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了减轻亲人的治疗负担,储意元找了份夜间工作兼职,希望多挣点钱给亲人治病。2011年11月,爷爷去世,储意元因此也主动停止了兼职。但单位知道储意元兼职的情况后,以“违约”为由将其开除,理由是储意元违反了合同书约定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本报2012年8月10日四版报道)
在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主张权利被驳回后,储意元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长沙市中院)。长沙市中院12月20日判决,储意元胜诉,湖南斯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需向储意元支付赔偿金49764元。
案件回顾:劳动仲裁、一审法院
主张权利均被驳回
2001年5月,储意元应聘进入湖南斯奇制药有限公司,成为一名针剂车间灯检岗位员工。老公也在同一公司上班,全家月收入共3000元左右。
2011年,储意元的爸爸和爷爷同时患病,经常入院治疗。到了9月,储意元的爷爷病危,每天需开支1000元以上。
于是,储意元托人介绍,下班后,到斯奇公司附近的介面光电(湖南)有限公司做夜间兼职。
三个月后,储意元的爷爷去世。2011年11月26日,储意元从介面光电公司辞职。次日,斯奇公司得知储意元打第二份工,遂解除了同储意元的劳动合同。
因不服公司的决定,2012年2月29日,储意元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浏阳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加班费以及赔偿等,但被该委员会驳回。
2012年5月4日,储意元不服浏阳仲裁委的决定,遂将斯奇公司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2001年5月7日起建立。法院对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禁止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的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储意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的储意元,不久后便上诉至长沙市中院。
二审法院:用人单位扩大了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范围
长沙市中院受理储意元的上诉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11月26日,该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斯奇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储意元支付经济赔偿金49764元。
长沙市中院分析案情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要行使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此之后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教育要求改正后拒不改正。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斯奇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有规定“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款很明显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相抵触,扩大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免除了自己应当承担解除不当的法律责任。
而在法院审理中,斯奇公司无法充分证明储意元的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亦不能证明其已向储意元提出,而储意元仍不改正。据此,法院判决,斯奇公司解除与储意元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共计49764元。
律师建议:工会应更好地发挥作用
维护劳动者权益
据了解,因为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不少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过用人单位的“霸王条款”,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让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条款。
湖南万合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告诉记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均可以通过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
李健同时提醒说,因为劳动者水平有限、自身地位处于弱势,单位工会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作用,避免用人单位通过不平等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来侵害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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