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范本
甲方(男):身份证号:
乙方(女):身份证号:
见证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
甲乙双方目前为(已婚/待婚)状态,现双方经自由自愿协商,慎重考虑,就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发展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等相关规定。委托律师起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现甲乙双方慎重约定:一方若违反了第一条规定,致使婚姻关系破裂。不论发生时间间隔长短、也不论是那一方提出离婚要求。过错方都应当在离婚诉讼时,放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共有财产属于自己的部分,无条件转赠给无过错方。(备注:依据司法解释,一般赠予可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我们认为该过错后的赠予属于附条件生效合同,同时赠予性质具有弥补过错的道德义务,因此难以撤销。但是否司法裁决认可还有待实践,经专家指正,保险起见可以选择合同公证。)
五、《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一方若违反了第一条规定,无过错方也可向过错方进行诉讼索赔。同时甲乙双方经慎重考虑,一致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的价值本不可估量,若一方违反了第一条规定,致使夫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可以索赔的损害价值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的1/2予以计算。此计算方式系双方自由、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民事权利处置,若涉及争议,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认可。
六、该协议的适用,应当保障过错方基本生存生活权益,同时不得损害小孩、老人应享受的权利。第四条和第五条约定,无过错方可以选择并列或是单独适用。但实际取得财产不应超过依法分割后过错方可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部分。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协议生效后对双方之前行为(有/无)追溯
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或另行公证):
时间:
声明:本协议范本系无偿发布于社会,以供网友参考借鉴、和业界学术交流探讨,涉及到具体案例的实际操作,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依据客观情形再予以修正完善,同时该类似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最终得到裁决的认可,各地也有不同的诉讼结果,因此该协议不是法律,没有绝对效力,我们作为普通的法律工作者群体,工作目标仅能以仅有之力让其向绝对效力努力靠拢,因此欠妥、漏缺、歧义之处也非常欢迎各方网友、行业领导、专业前辈的不吝指教、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