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一直没有离过身,但里面的存款却被人在外地取走了。这样的离奇事情发生在长沙的章女士身上。在与银行协商无果后,近日,章女士将中国建设银行(601939)长沙解放东路支行告上法庭,以银行没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为由,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卡不离身却被盗刷
今年4月20日晚,在长沙工作的章女士正在家中休息,21时03分,她的手机突然连续收到中国建设银行发送的存款被支取短信。银行卡一直在身上,钱怎么会无缘无故被取了呢?章女士赶紧到位于长沙火车站售票处旁的ATM机上查询自己的建行卡上余额,发现仅剩下80.59元,1.4万余元不翼而飞。章女士这下慌了,第二天一大早赶紧去银行查询,发现有14100元分6次在江西被人取走,另外有141元手续费被银行扣除。
章女士立刻向警方报案,但因为线索不多,案件一直没被侦破。难道自己的血汗钱就白白被人取走了?章女士开始质疑,难道在这起事件中银行没有责任?随后,章女士多次前往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解放东路支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为给自己讨个说法,日前,章女士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交了诉讼,要求该行赔偿存款14100元及损失900元,共计1.5万元。
争议一 银行卡的真伪
章女士认为,她当天没有离开长沙,单位领导及同事都能作证,而且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在收到取款短信后,她立即到ATM机上进行了查询,既然自己所持的银行卡为银行发行的正式卡,另外一张必然是假卡。
银行方面认为,在江西取款的银行卡,密码顺利通过了验证,根据合同约定,银行保证客户的取款自由,已按相应人的信息和密码支付了存款,其义务已履行完毕。另外,章女士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有克隆卡存在。
建设银行长沙华兴支行(解放东路支行是其下属网点)法规部相关人士表示,“章女士本人就是江西人,卡是在她从江西回长沙后被刷的,也可能是她把卡给了别人呢?”
章女士的代理律师罗杰认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银行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包括ATM。此外银行应该具有能够识别伪卡的系统。
争议二 密码的保管责任
本案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则在于用户密码的保管责任。章女士说,银行卡是在她一直带在身上、密码也只有她一人知道的情况下被盗刷的,她认为银行对用户的密码保护存在安全缺陷。
银行方面则认为,即使银行卡遗失,他人也无法从银行卡上获取储户的任何密码。且己方已履行了密码保密告知义务,在“开户客户须知”上也明确约定,因密码泄露造成的风险责任,应由储户自行承担。
建设银行长沙华兴支行的上述相关人士表示,他们在调取了部分章女士在银行取款时的监控录像,发现她在取款时并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密码,输入密码的时候也未遮挡。所以银行认为密码泄露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章女士保管不当造成的。
章女士的代理律师罗杰称,按当前法律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当储户存款受到损失时,一般会主动告银行,这就要求储户来举证,但储户与银行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很难举证证明密码不是自己主动泄露出去的。
盗刷案件各地判决不一
2012年7月3日,此案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当庭并未作出判决。记者通过查询外地案例了解到,各地关于银行卡被盗刷一案判决不一。2007年9月,浙江商人毛某的27万多元存款莫名“蒸发”,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严重疏漏,最终判决银行赔偿毛某的所有经济损失。2010年1月,广州的王某8万多元存款被盗取,法院认为,王某未能妥善保管作为取款依据的储蓄存折账户信息及交易密码、对自身账户存款安全不积极采取保护措施,是诱发并造成其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定王某对被冒领的存款自负70%的损失,银行承担30%的责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储户的资金在银行储蓄后被他人提取,依据双方建立的储蓄保管合同关系来评判,若储户不存在重大的过错责任,那么银行应当承担保管不当的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李健强调,依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储户只需要证明自己的储蓄资金出现了非正常取款程序外的减少,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不应当由储户来自证清白,而应当是由银行来主张,并据此免责。若银行举证不利,则应承担违约行为的责任。
法制周报:http://finance.jrj.com.cn/industry/2012/07/112207137638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