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峡大学经管院大二学生刘艳峰发函,要求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安监局公开“微笑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的工资收入,20日陕西省财政厅复函。文件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称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的工资不属于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收到复函的刘艳峰对答复并不满意。他认为,公务员的工资是由纳税人支付,应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微笑局长”局长杨达才的个人工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究竟是否能够公开?记者采访的专家一致表示,“微笑局长”工资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官员工资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可以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做了详细的规定,即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北大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说,而杨达才的工资信息,不在此范围内。
王锡锌认为,陕西财政厅对“杨达才工资公开申请”做出的回复与法理不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逻辑及法律规则,政府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能做出“予以公开”、“不予以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这三种答复。
“严格来说,官员工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因为其与政府履行职责的过程有关。”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分析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官员工资是政府正常运转的一个方面,政府官员作为公职人员,其个人隐私又受到一定限制。这与‘三公经费’应予公开是一个道理。”
“杨达才的个人工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该公开杨达才的工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说。
“公务员的工资是纳税人的钱,简单地归为个人隐私是不妥当的。”吕艳滨认为,陕西省财政厅的答复是有问题的,“具体到杨达才的工资是否要公开,作为公职人员没必要把其工资作为秘密来保护,陕西省财政厅的答复是很牵强的。”
“杨达才的收入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所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公开其收入。”北京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智认为,这几块手表不像专车,不是国家配给,其价值也应在100万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1款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但是涉案当事人现在的情形既然已涉嫌存在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情形,因此也严重涉嫌损害国家及公共利益。所以财政部门应对特定个人工资收入进行公布。
李健律师还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免予公开的情形,只包括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人民网)
新闻地址:http://news.qq.com/a/20120921/0011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