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中学建设亟待规范
教学楼闲置四年的背后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雷鸿涛 文/图 发自娄底新化
娄底新化六中数百师生挤在一栋陈旧教学楼里上课,学生们只能在破旧的楼房里做实验。而不远处,一栋崭新的实验大楼已经闲置了四年。
2007年3月,新化六中与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湘华公司”)签订《新化六中实验楼工程施工合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事实上,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当地农民吴柏蓉。该工程于2009年10月竣工,但因为工程款结算支付存在争议,实验楼一直没有交付使用。
最近,围绕这栋实验大楼的恩恩怨怨又有了进展:今年7月,新化六中原校长邹某锦被当地纪委“双规”20天,后定性为“渎职错误”。8月14日,新化六中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确认之前学校所签的施工合同无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两天后的8月16日,承包人吴柏蓉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公立学校的一栋教学楼为何会承包给一个农民去建设?现在,学校方、承包方均称自己是受害者。那么,教学楼建好后闲置四年谁来担责?
◎“承包方和学校在工程款方面不能达成一致,实验大楼一直没有交付使用,”新化六中一位姓胡的老师介绍,从2009年竣工到现在,该楼已经闲置了四年。
◎实验大楼实际承包人吴柏蓉是学校附近一个农民,她的儿子说,因垫资建学校的实验楼,吴借了高利贷,这让其不堪重负。8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吴被刑事拘留。
◎律师指出,施工方的挂靠行为与校方没有进行必要的招标都涉嫌违法,甚至可能因为违法而导致合同的无效。律师呼吁社会关注贫困地区的学校基础建设。
农民承建教学楼
新化六中位于新化县白溪镇,原来是一所高中,2010年和该镇的初中合并。
“我是看着实验大楼建起来的。”8月29日,在新化六中,该校一名姓胡的老师无奈地对《法制周报》记者说,现在学生有新教室不能去,上学期学生还是在破旧的老楼实验室做实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
而就在学校的不远处,一栋崭新的五层的实验大楼很是气派,楼顶“实验大楼——中国光大集团援建”几个金黄色的大字惹人注目。记者走近一看,这栋新楼只有一楼一些教室堆放着一些图书,其他教室都闲置着。
“承包方和学校在工程款方面不能达成一致,实验大楼一直没有交付使用。”胡老师介绍,从2009年竣工到现在,该楼已经闲置了四年。
实验大楼实际承包人叫吴柏蓉,她是学校附近的一个农民。目前吴已被刑拘。
事情还得从2003年说起。
当年,新化六中征用了白溪镇白溪村11组的60亩土地。(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征了地,为了使征地价格便宜,就签了个协议。”新化六中原校长邹某锦回忆,2003年,学校与白溪村11组签订了《新化六中基建承包协议书》,约定“为了确保当地百姓生活的切身利益,学校所有的扩建和改建承包工程,概由白溪村11组承包。”记者注意到,该《协议书》上还有新化县白溪镇人民政府的盖章。
2007年,新化六中因教学需要,决定拆除老教学楼,在原址上新建实验楼。(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邹某锦介绍,学校当时并没有专门的资金来新建实验大楼,“当时有一个机会,学校争取到了中国光大集团的30万扶贫资金,这笔钱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于是学校就启动了新建实验大楼的步伐。”
2007年3月18日,新化六中与湘华公司签订《新化六中实验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85.69万元。
2009年3月18日,湘华公司委托吴柏蓉全权参与实验楼工程业务经营管理及结算。
2009年3月20日,新化六中与湘华公司签订《新化六中实验楼工程补充合同》,因为实验大楼由三层改为五层,重新约定总造价为173.3536万元。
该工程由施工方垫资承建。
吴柏蓉的儿子陈伯林称,吴柏蓉是实验大楼的实际承包人,与湘华公司只是挂靠关系。(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这一点,新化六中原校长邹某锦也没有否认。据邹某锦透露,学校与湘华公司签合同的目的是“拿来备案”,“我们要求吴柏蓉要挂靠单位。不挂靠的话,今后有项目资金来了就报不了。”
一个公立学校的教学楼,为何会承包给一个农民去建设?
邹某锦介绍,根据前面的《新化六中基建承包协议书》,白溪村11组的吴柏蓉,有优先权。更为重要的是,邹某锦说,实验大楼建设项目,并没有经过招投标。“当时经费是自筹的,上级部门没有项目资金,怎么搞招投标?乡下只能这样操作。”
那么,农民吴柏蓉又如何建设一栋实验大楼呢?(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据陈伯林介绍,是吴柏蓉召集农民工承建。
在垫资数百万后,几经曲折,2009年10月,实验大楼终于竣工。2010年,邹某锦出具了一份新化六中实验楼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并盖有学校的公章。
而作为承包人的吴柏蓉不知道,麻烦也正在一步一步逼近她。
工程款纠纷致新楼闲置
“这栋楼就不该建,我母亲就不该相信学校。”这些天,陈伯林拿着一沓材料,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为在拘留所的母亲喊冤。
而记者在采访时也获悉,这几年来,学校的日子也不好过。(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8月14日,新化六中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确认之前学校所签的施工合同无效。在新化六中的《民事诉讼状》中称,“因工程款结算支付存在争议,其间吴柏蓉伙同其家人擅自到新化六中锁门、堵车、吵闹,用挖机开挖田径场、修建违章建筑等,严重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
据悉,新化六中从2007年至今,已经陆续支付各项工程款150余万。(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
在一份《新化六中实验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确认书显示,工程的送审金额为355.7964万元,核定金额234.4344万元。这份确认书的签字时间为2011年5月17日。
“根据合同,我们严格按照合同月利率1.1‰(参考农村信用社借款利率)结算,从2008年11月至今年6月,计息180.53万元,违约金100.55万元,罚金20万元。”陈伯林说,据此,扣除学校已经支付的155万元,还有380万元没有支付。
正因为余款没有支付,承包方拒绝将实验楼交付。
380万元,在学校看来是“天价”。(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就在双方就工程款较量的过程中,2010年,邹某锦调离了新化六中。这使得工程款纠纷越来越复杂。
学校认为,因承包主体资格问题,学校与承包人所签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应属于无效,因此相关工程的处理和结算只能按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同时,学校邀请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实验楼进行安全检测,其结论为:“在加固修缮未实施到位前,该实验楼不宜使用,如需使用,也只能在监测条件下使用一至三层。”学校据此认为实验楼为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交付前还必须进行加固修缮处理,而加固修缮费用预算在45万元以上。
陈伯林称,他母亲为这个工程负债的数目远不止380万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钢筋、水泥、预制板等建筑材料都是欠账的,大年三十的时候还有民工来我们家‘拜年’讨薪。”他说,因为垫资建学校的实验楼,母亲在外面借了高利贷,这让其不堪重负。陈伯林表示,只要相关部门能够把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及建实验楼的高利贷还清,承包方不再向学校索要一分钱。
谁来担责?
一栋实验楼,学校和承包方可谓“两败俱伤”。一方是出了150多万元,却只能“望楼兴叹”,一方是借高利贷垫资,负债累累。他们都要为自己维权。
那么,这一事件到底谁来担责?
“现在责任就要我来担。”新化六中原校长邹某锦说。据其介绍,今年7月份,当地纪委已经找了他,“‘双规’了20天,给我的结论是渎职错误,签合同没签好,合同有利于乙方,所以怀疑我中间有猫腻,还有就是加两层不该加。”(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
邹某锦承认自己并没有按合法的程序来新建实验楼,他说:“新化县整个高中学校的建设县里面都不管,你想征地就征地,你想建房就建房”,这是基层学校面临的一个现实。但邹某锦强调,所有合同都是他签的字,但这并非他个人的意愿,因为一些合同还有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签字,同时,学校新建实验楼,当地教育部门是知情的。
“我要维护学校的利益,但我也认为,作为承包商不能亏本做,也要维护他们应得的合法利益。”8月29日,新化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对新化六中实验楼工程款纠纷一事回应说。
新化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坦承,新化六中新建实验楼一事,“教育局是知情,但当时只能说是做协调工作。”新化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建议学校和承包方坐下来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
就在新化六中向法院提交诉讼状的两天后,8月16日承包人吴柏蓉被刑事拘留。其理由是,吴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份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吴柏蓉损坏新化六中财物,合计价格为10300元。其中最主要的一项为:2010年12月7日,吴柏蓉在新化六中田径场修筑一条104米的毛坯路。而推平这条毛坯路所需费用为9342元。
在陈伯林看来,修毛坯路发生在2010年,且是在荒草中,“不知鉴定依据从何而来?”
8月29日,记者来到新化六中的田径场。(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记者看到,这里长满了荒草,里面还有人在种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田径场。
据悉,目前,新化县相关部门已经介入对新化六中实验楼相关问题的协调。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指出,施工方的挂靠行为与校方没有进行必要的招标都涉嫌违法,甚至可能因为违法而导致合同的无效。依据《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事件中发生当前纠纷应当积极应对,双方若协商无果也应当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处理。
李健律师呼吁:社会应当关注贫困地区的学校基础建设,保障教育资金的充分及其有效到位,加强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和透明。(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教育是百年大计,千秋事业,而学校的基础建设又是重中之重。
就在记者离开新化六中时,胡老师对记者说,作为一名老师,他希望相关部门能处理好这个事情,“希望能早点搬进新教学楼。”而记者看到,“立志勤奋”四个字写在一面墙上,陪伴着千疮百孔的窗户,这是学生以前做实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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