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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4岁男童掉入水池中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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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潇湘晨报报道,眼看幼儿园就要开学了,4岁的小凡却永远闭上了眼睛。19日下午5点多,小凡和3个伙伴在一起玩耍,几分钟后传来噩耗,小凡失足掉进了水泥坪内的一个水池中。等小凡被救起,已经没了知觉。

  事发地位于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西龙苑小区B-37栋附近。20日下午,记者赶到现场,事发地的水池已被人盖上了水泥板。该水池宽约2米,长约3米,距离该水池约十米处,有另一水坑,该水坑约有2米深,里面流淌着生活污水。附近居民王先生说,“去年年底刚完工,还真没留意有个水池。”

  刘先生说,19日下午5点多,他在附近和家人聊天,一不留神,几个小孩子就跑到水泥坪里玩去了。没过多久,小凡的表妹哭着跑过来说哥哥掉水里了。小孩母亲吴女士把儿子救起时,小凡已经没了知觉。

  20日,在马王堆医院急诊抢救室,刘先生和家人只能望着小凡的遗体哭泣。小凡被送来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经过半小时抢救仍未能挽回。

  “坪内没有警示标志,水池上也没有盖子。”刘先生觉得,水泥坪的主人应该负一大部分责任,“我作为家长肯定也要担责。”

  20日下午,马坡岭街道司法所王姓负责人表示,这块空坪是当地人租用的,他们已介入协商,协调尚未达成一致,“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方愿意支付几万元,他们认为责任在于家长,且该地并非公共场所。”目前,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分歧较大。记者试图联系水泥坪主人,一直未能联系上。           

  律师观点 建议双方妥善协商解决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李健称,责任主体可以明确,但未成年人的监护失职也是较为明显的过失,“建议双方妥善协商解决”。

 

  新闻地址:http://www.hn.chinanews.com/news/2013/0221/167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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