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长沙头等舱医学美容机构的大门紧闭,门口散乱地堆放着几本时尚杂志。图/实习记者杨旭
本报记者记者黄思实习生陈诗娴崔容芝长沙报道
张婷(化名)和朋友来到位于迎宾路的头等舱医学美容中心,准备继续她们的祛疤治疗。
到了美容院才发现,早已关了门,而张婷办的美容卡还剩五六千元的消费额。而3月14日,头等舱医学美容机构的法人代表告诉记者,“都是一场误会”。
卡没用完,“头等舱”突然停业
“我去年9月办的美容卡,交了两万的美容费。”张婷说。
开始做了几次治疗,器械都是全新的,服务态度也很好。年前,张婷还来做过一次治疗,工作人员告诉她,下次治疗在2013年3月份,到时提前几天预约就行。2月下旬,张婷拨打了美容院的电话进行预约,电话却怎么也打不通,打了几天都是如此,张婷觉得有点不对劲。2月28日,她叫上朋友一起去了美容院,决定直接去做治疗。
走到门口,却发现这里异常安静,工作人员都不见踪影,自动玻璃门紧闭。张婷在附近询问才知,这里早就关门了。
3月6日中午,记者来到这家头等舱医学美容机构。
全部玻璃门的设计让人很容易看清里面的构造,大厅内桌椅摆放还很整齐,只有早已枯死的盆栽和从玻璃门硬塞进去的十几本杂志,证明这个地方已很久没人来开过门。侧门被一把大锁锁住。
附近居民李先生说,这家美容机构早就没开门了。“前年才开张的。”李先生称,年后就没看到开门,可能去年年末就走了,“应该是生意不好吧。”李先生称,陆陆续续见过一些人来打听,估计都是顾客。
还欠广告公司的钱
目前张婷已报警,并联系上了几位跟她有一样经历的受害者。准备将材料写好交给派出所,希望能立案处理。“他们的金额都比较少,我是最多的。”
长沙一家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何波3月6日介绍,头等舱美容医院于2011年10月到2012年6月期间在他们公司投放了广告。至今还拖欠公司13万元。
“之前觉得他们生意还挺不错。”何波称,签订合同后觉得不会有什么问题,并且前期的费用都已支付,可去年6月份合同到期后,还有一笔十几万的费用没有支付。年前公司去要过一次,但美容机构的负责人称,会在今年正月十五给答复,但到了那天,却联系不上了。
“这家公司最大的股东叫陈松彬,占80%的股份。法人代表叫邓丽群,负责广告投放的叫赵冬松。”何波称,现在这三人的电话打过去常不接,接通后却互相踢皮球。
“我们查询到他们近期已经在走注销‘执照’的流程。”何波14日称,公司决定起诉头等舱医学美容机构。
老板电话通了,称不会关门
14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头等舱医学美容机构前,发现门口多了张通知书。
大厅玻璃门上贴着一张告示,上面写着:“头等舱近期因股东内部原因暂停营业,预计一个月左右恢复营业,所有未治疗完的客户请在恢复营业后前来治疗,望各位客户谅解。2013年3月8日”
记者拨通了头等舱医疗美容法人代表邓丽群的电话,邓丽群表示“跑路”完全是场误会,“这么大的一个店,怎么可能停业不做?”邓丽群说,关门有两个原因,一是店里水管漏水,水都渗到电线里去了,要维修电路。二是股东内部原因,故只能关门暂时停业。
停业为何没通知顾客?邓丽群说,关门后也在门口贴过告示,可能是没贴牢,被风吹走了,因而产生误会。而对电话未能拨通的现象,邓丽群说自己在外面出差,信号不好。“只要是能够接通,我们都会跟客户解释,有些客户我们也发信息通知了。”但一些顾客却告诉记者,他们所知道的十几个人中,没有人接到过该机构发来的信息。
对于拖欠广告费的问题,邓丽群表示,自己虽是股东之一,广告却不是她负责的,所以不是很清楚。“我们现在已经把一部车押到广告公司了,至于尾款,我们会有一个协商办法。”
进展
美容院正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
记者获悉,头等舱医学美容机构是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在由何波提供的照片上,记者看到,该企业并没持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而是由开福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开福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科员谢女士说,该美容机构确实是由他们颁发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这种机构是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不过每年要免费为一些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治疗的特殊人群提供帮助。其上级管理部门对其定性,同意并发放许可证,民政局才会发放“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谢女士称,“头等舱”年前已提交注销申请书,卫生部门也同意批示。“主要是他们希望能提价,但物价部门不予批准。”谢女士称,他们想在工商部门注册,其负责人已向民政部门写好保证书,会将遗留问题处理好。
“民间非企业单位是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否则很难经营下去,提价的话,物价部门一般不会批准。”谢女士猜测,头等舱医学美容机构作为民间非企业单位可能很难经营下去,才希望去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律师说法]
公司关门期间,未获通知的顾客可索赔
就头等舱医学美容机构这一情况而言,该机构对正在履行合同或承担后续性义务的消费者,则有告知义务,并且机构在终止合同或不再履行后续性义务前,必须取得消费者同意,否则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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