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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车买了半年仍是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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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经销商跑路 一级经销商拒担责

    新车买了半年仍是黑户

    ■本报记者 余知都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购置新车本是一件高兴的事,然而对于湖南省洞口县消费者彭楚铭来说,却徒添烦恼。原来,今年4月,彭楚铭付全款购买了一辆华晨中华V5轿车,时至今日却因拿不到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而无法上牌。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老板跑路新车成黑户

    今年4月20日,彭楚铭携家人在湖南省邵阳市举办的车展上逛了一天,经过权衡比较,最终看中了一款华晨中华V5小型轿车,车价11.98万元,销售商是邵阳市万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万豪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时,销售人员告知彭楚铭,发票和车辆合格证要一周后到公司去拿。彭楚铭心想,过几天还要去公司做车内装饰(合同约定有部分赠送装饰项目),于是,在付完车价全款后把车开回了家。

    4月26日,彭楚铭开着自己的爱车来到邵阳万豪公司做车内装饰,并索要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公司回复说要过一段时间。彭楚铭心里感到不安,执意要求公司立即提供发票和合格证。但无论他如何理论,公司的答复依然是过一段时间,并解释说该公司是二级经销商,合格证在长沙一级经销商手里,公司要销售一定数量的车后再一并去长沙拿合格证,发票也只能等到合格证拿回来后一并开。彭楚铭将信将疑,拨打厂家客户投诉电话,厂家回复称要将情况反馈至销售部门。

    5月4日,彭楚铭先前的不安变成现实。这天上午,邵阳万豪公司销售员罗某给彭楚铭打来电话,告知公司老板跑路了。5月7日,彭楚铭再次开车来到邵阳万豪公司,发现原先热闹的店面早已人去楼空。没有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意味着自己的爱车上不了牌照,彭楚铭所购的新车成了黑户。

    彭楚铭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报案,事后得知,与他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8名消费者。

    经过查询,9月2日,彭楚铭打电话与万豪公司所指的一级经销商——湖南佳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晨公司)取得联系,告知新车到了保养期,能否给车做保养并拿回车辆合格证。工作人员回复称可以保养但不能给合格证。次日,彭楚铭来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的佳晨公司。该公司负责售后的贺经理称,公司不能给发票和合格证,对彭楚铭的车也不予保养。

    合格证押在银行

    针对彭楚铭反映的情况,记者10月22日来到湖南佳晨公司,找到了贺经理。贺经理拿出一份“华晨汽车二级销售网点代销协议”告诉记者,邵阳万豪公司是佳晨公司授权在邵阳市辖区内销售华晨中华系列轿车的二级销售网点,是一家独立的法人公司,现在万豪公司负责人卷款跑路,所售车款没有打给佳晨公司,佳晨公司也是受害者。因为公司是在银行贷款从厂家进的车,所以合格证都押在银行。通常是卖出一辆车,把贷款还给银行,把卖出的这辆车的合格证从银行解押拿出来交给消费者。这也是为什么消费者买车后要延迟几天拿到车辆合格证的原因。“这是目前汽车4S店的通常做法,公司没有那么多资金从汽车厂家进货,都是以抵押车辆合格证的方式从银行贷款。”贺经理说。

    贺经理对记者强调说,之所以彭楚铭拿不到车辆合格证,是因为万豪公司没有将销售款打给佳晨公司,佳晨公司也就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合格证还在银行。彭楚铭是在万豪公司买的车,只能找万豪公司要发票。因为佳晨公司没有收到车款,这就意味着彭楚铭的车在系统里还没有售出,因此不能做保养。

    记者在“华晨汽车二级销售网点代销协议”上看到,该协议是今年3月23日签订的:“乙方(万豪公司)向甲方支付展车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甲方(佳晨公司)收到以上款项后,即向乙方提供展车12台。乙方所提展车的副钥匙、合格证、维修手册由甲方保管,展车所有权属于甲方。”此外,协议还约定,乙方所提车辆实现销售后,须于2日内将车款全额汇入甲方账户,并向甲方电传付款证明。

    贺经理还告诉记者,在得知万豪公司老板跑路后,该公司及时向警方报了案,万豪公司销售出去的9辆车,佳晨公司目前分文未进账。因此,消费者所购车辆的合格证,只能寄希望警方将老板抓获归案,在万豪公司付清佳晨公司车款后,才会有结果。

    可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万豪公司不及时且在消费者强烈要求下仍不给消费开具发票,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认为,万豪公司接受佳晨公司的委托,并与佳晨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代销佳晨公司的车辆。销售过程中,万豪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构成隐名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上述纠纷中,因为委托人佳晨公司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万豪公司不能向消费者履行交付合格证等手续的义务,在万豪公司向消费者批露其与委托人佳晨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后,消费者可以向委托人华晨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华晨公司交付车辆合格证等。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咨询部主任刘润芳表示,在买卖行为中,理应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上述纠纷中,车辆合格证和维修手册等作为汽车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消费者支付购车款后,理应及时随车一起拿到。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的应该是解押了的车。汽车经销商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不应该靠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去银行解押,不应当让消费者来承担交易风险。目前汽车销售商普遍存在将待售车辆抵押在银行的做法,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新闻地址:http://www.cqn.com.cn/news/cjpd/964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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