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长沙10月22日讯(向进)红头文件朝令夕改,且“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内容被删除,湖南省住建厅的做法被指为建筑企业开脱责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xml:namespace>
2013年9月17日,湖南省住建设厅下发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与此同时,湖南省住建厅宣布废止湘建建(2013)19号文件,该文件2013年3月1日下发,至废止不到7个月,按照规定,该文件的时效为5年。
湘建建(2013)19号文件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评审内容和标准第六项“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中称“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同一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以此规定,对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一经权威部门公布,将直接影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该建筑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将被记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会被扣分。
而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评审内容和标准第六项“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中,“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内容被删除。按此规定,即使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该建筑企业在湖南招投标活动中,也不会受影响。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2011年起刑法(八)修正案就增加了恶意欠薪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由此可见国家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格外重视和保障。
此外依据2010年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第五条规定,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因此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排除条款中没有包括企业欠薪的情形,实为欠妥。
举报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有问题的慈利县民政局干部林博亚称,此举实际上是为不良建筑企业开脱责任,进一步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13日,湖南省住建厅厅长蒋益民在召开的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强调,我们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脚踏实地干工作,真心实意惠民生。把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起来,与建设系统的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立足本职岗位转变作风、汇聚力量,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脚踏实地干工作,真心实意惠民生。”
那么湖南省住建厅取消“有权部门公布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确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的规定是什么呢?湖南省住建厅又是如何执行国办发明电(2010)4号文件的呢?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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