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赵先生在大湘网发帖爆料,称他告了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湘潭市人社局),5日已拿到岳塘区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的原因是对方未依法回复信息公开申请。
51岁的赵先生双下肢残障,行路必须靠双拐支撑。为唤起人们对残疾人就业状况的关注,他于今年10月份向湘潭市人社局申请公开该单位在岗、在编的残疾人工作人员数,遭到拒绝。
申请公开残疾人就业情况遭拒
今年10月15日,赵先生通过邮政专递的方式向湘潭市人社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该单位“在岗、在编人员数”、“在岗、在编的残疾人工作人员”和“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类数据。
10月22日,湘潭市人社局给出回复,婉拒公开,理由是:“我局认为你所申请的信息与你本人切身利益的直接相关度不高,且申请的信息内容在我局业务工作范围之外。”
赵先生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掌握本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及比例是履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要求,也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均应当公开”。
赵先生认为湘潭市人社局拒绝公开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于是他在11月28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湘潭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12月11日,记者从该法院获得证实,法院确已受理此案。
湘潭市人社局:跟他有关才公开
12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湘潭市人社局,该局办公室一位刘姓负责人表示,当天上午该局已约赵先生周五面谈,并表示那三个问题跟他有关的话,会向他公开,依据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如果赵先生坚持要公开呢?该负责人表示,“该怎么走就怎么走……不撤诉的话,愿意上法庭就上法庭。”
[专家观点]
当事人有无需要由自己决定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路认为,赵先生申请的三个问题属于应公开范围之内,根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军辉也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赵先生有没有特殊需要由他自己决定,湘潭市人社局推定其没有需要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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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15家单位申请,仅3家回复
11日上午,记者来到湘潭县石鼓镇赵先生住处,赵先生在当地经营一家小超市。由于残疾,赵先生走路完全靠双拐支撑。
谈起为何申请残疾人就业等信息公开,赵先生表示,这并非他突发奇想。近年来,他一直在关注和推动残疾人事业,也希望通过公开信息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重视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赵先生说,他先后向湖南省人社厅和省内14个市州人社局发出公开信息申请,目前有3家单位给了回复,分别是省人社厅、永州市人社局、湘潭市人社局。
盖了红章的答复文件显示,永州市人社局10月18日收到赵先生申请,当月21日便作出答复。答复中称,该局现有工作人员101人,在编也是101人,残疾人工作人员1人(肢残四级),在编残疾人员1人(肢残四级)。2012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7867元。
湖南省人社厅12月4日作出的答复是:截至2012年底,该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在编干部职工451人,在职残疾人1人,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1.98万元。记者肖洋桂
[法条]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话当事人
自己找工作都很难
记者:为何专门申请公开残疾人就业情况?
赵:自己是湘潭市残疾人工作联络员,有这个义务推动残疾人就业。
记者:为何只对人社部门申请公开?
赵:人社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劳动就业问题,而政府有能力解决残疾人就业难题,如果政府部门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话,可以给社会各界起带头作用。
记者:这种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能起到作用么?
赵:多少还是起了作用。这几年给全国15个城市邮寄了残疾人就业等信息公开的申请,绝大多数没有正面回复,但是,多少有点变化,比如最近三年每年要求公开信息的贵州省某市残联,今年专门招了两名残疾人。
记者:自己是残疾人,曾经遭遇过就业难题么?
赵:很难找工作,做来做去还是自己回家开店子。
记者:以前申请公开遭拒后有法院受理么?
赵:很少,压力来自方方面面,如果法院不受理,自己也无能为力。
记者:这十多个地州市人社局,如果答复不满意,是否一一告上法庭?
赵:不会,没那么多精力。如在网上发布信息一般,主要是吸引大家关注,推动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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