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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偷交警处罚决定书卖钱 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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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记者吴可 通讯员向康 长沙报道

    交通劝导员杨某从交警岗亭偷来30份日期靠前且盖好印章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这些决定书能让违法车主提前取出被扣车辆。电动车车主李某从中看到了“商机”,一口气买下5份,再以高价转卖给有需求的车主,从中赚取差价。

    12月30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获悉,检方已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起诉杨某。李某也正在接受处理。

    劝导员偷《决定书》卖钱

    杨某为天心区交警大队当交通劝导员。检方介绍,身为劝导员,杨某能出入交警岗亭,打水,休息。因此,他和交警熟络。

    2013年5月,无业者李某找到杨某,寻求了难的合作。李某告诉杨某,可配一片钥匙,打开交警岗亭的抽屉,偷出《决定书》,此物可卖钱。

    检方解释,电动车主被扣车后,交警会开具一份《决定书》,上面注明了日期,规定必须一周后持此《决定书》才能拿回车辆。但车主们(尤其是以电动车做营运的)往往想提前拿回被扣车,于是他们需要一份日期提前的《决定书》。

    “杨某家里比较困难,他自己也做过开颅手术,想赚点钱,就同意了。”检方案件承办人说。

    电动车车主“提篮子”赚差价

    杨某趁交警们不注意,偷出了30份空白的《决定书》,上面盖有长沙市交警支队天心区交警大队的印章。检方解释,之所以提前盖章,是因为交警要提高处理效率。

    接着,杨某根据李某提供的5名被扣车车主信息,填写了5张《决定书》,然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再把《决定书》转卖给5名车主,从中赚取差价。

    检方介绍,这些车主拿到《决定书》后,找到车辆扣押场所,出示《决定书》,都顺利提前拿回了车。

    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天心区检察院方面认为,杨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机关公文,并将部分国家机关公文出售给他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解释,《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犯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由于杨某身患疾病,目前并没被关押。检方透露,目前李某也在接受检方审查。

 

  新闻地址:http://www.hn.xinhuanet.com/2013-12/31/c_1187783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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