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即刻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刚在某楼盘收房,立马能收到装修公司的短信;网购衣服鞋子不能试穿,收货后发现尺码不对或不合身却遭退货难;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为送检费过高而被迫放弃维权。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
据悉,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早在5年前,第26个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时,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就列举了消费者得不到消法明确保护的十件案例,并分别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看到新消法与我之前的建议有吻合之处,尤其是关于不足五百元的定额惩罚与之前的立法建议不偏不倚。”李健感慨,“真是千呼万盼始出来。”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亮点一: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10月26日,湖南省衡阳市的许女士为自己的淘宝店开通了“七天无条件退货”功能。
两年前,许女士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童装店,犹豫再三,她最终没开通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
“我查了一下,淘宝并没有明确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运费由谁出。产品不是买着玩的,如果到手了发现不喜欢就免费退,卖家岂不白白吃亏?”许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曾有一些买家要求免费退货,否则就给差评。
如今,许女士思量再三,还是决定响应新消法的号召。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告知,新消法这一规定,是通过与一些淘宝网的店主面对面交流等调研后,经过多次修改才完善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直言,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该规定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的合法权益。”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认为。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平凡指出,按照国际惯例,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亮点二:
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前不久,两则新闻让人触目惊心:快递公司公然出售个人信息;酒店开房记录被泄露,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胡某是普通的公务员,已连续好几个月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内容包括房产销售、旅游线路、发票、黑车等信息。和胡某一样,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据长沙某房地产置业顾问小袁告知,消费者在楼盘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后,一转身,相关商家就能信息共享。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工商部门下一步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亮点三:
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
两年前,李健律师代理过华硕A8笔记本电脑消费纠纷一案,“消费者早就有送检打算,可因费用过高而被迫放弃。”
早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
在“华硕A8”事件中,因销售方各不同,依现行消法,消费者只能各自以不同的直接销售方为被告,集体诉讼的设想因为被告主体不同而流产。仅能单兵作战,难以平摊成本,整合资源。李健建议,“授予消费者对生产者直接诉权。”
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李健分析指出,新法举证责任倒置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却步。因此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亮点四: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张小姐购买了一瓶洗发水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到商家,商家不予承认,她气愤之余想去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甚至计划诉诸法律。可一咨询律师,胜诉的话也只是赢得35元的双倍赔偿70元。如果败诉,律师费用谁承担?考虑再三,张小姐最终选择放弃。
李健分析,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气焰。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陈平凡认为,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是新消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自己维权。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应当要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此外,这次新消法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刘俊海教授说。
亮点五:
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得知新消法的出台,湖南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异常欣喜,他指出,新消法中确立公益诉讼条款,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又迈出了一大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重要途径,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而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是比较特别的,涉及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消委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公益诉讼可以作为一种救济的补充途径。消费者势单力薄,诉讼过程曲折艰难,‘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陈平凡律师认为,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
亮点六:
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服务,这是在交易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而在维权时最常遭遇的就是店家指着告示或者宣传单上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以推卸责任,消费者对此哑口无言。
新消法明文规定,“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这样不仅影响了这些店家在市场上的口碑,还给其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设置了限制,像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形。
长沙市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汤炜表示,霸王条款屡禁不止,例如“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货物出门概不退还”等。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七:
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近年,名人代言问题产品、虚假广告屡被曝光。今年9月,台湾著名艺人小S因代言的“胖达人”面包含添加剂的事件被曝光。
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李健认为,新消法覆盖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完善法律后,关键要看执行,消费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证据,便于维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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