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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长沙警察删除报案者视频证据 称怕非法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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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车辆索赔的事,当事双方在4S店附近动起了手。这是2月16日中午发生的一幕。事发后,“挨打”一方的亲戚将手机拍摄的视频提供给了圭塘派出所。然而,警方拷贝视频资料后,竟将提供者手机里的视频删除了。“这是唯一的证据,万一警方将这证据也毁掉,就无对证了。”下午5点,视频拍摄者梁先生拨打了潇湘晨报96360热线。

  梁先生说,事情源于叔叔叶先生和龙骧出租车公司的哥郭先生的矛盾。15日上午8点左右,叶先生驾驶小车在人民东路浏阳河桥下与郭先生驾驶的的士车发生了碰撞。“事情是叔叔的全责,当时4S店定损6380元,叔叔答应出6000元,今天(16日)上午到4S店,但的哥打了他。”梁先生说,自己用手机拍摄了事发时的视频,并提供给处理此事的贺警官,但警方复制后却删除了手机里的视频。

  下午6点左右,记者找到贺警官。贺警官说,视频复制在派出所电脑里作为证据保存了,并没有删除。随后,贺警官将视频播放给记者看。记者在视频里看到,的哥和叶先生在推推搡搡,后4S店工作人员黄某参与拉扯,劝阻。

  “我们怕他非法传播。”贺警官说。在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政工室汇报此事后,贺警官同意将视频材料复制给梁先生。“视频是梁先生的,应该要提供给他,可能是贺警官不懂复制视频,将视频不小心剪切了。”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政工室民警说。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因此该事件中当事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权属属于当事人,当事人还需据此证据进行民事诉讼维权等。办案机关若无合法理由和客观需要就进行销毁,则有失妥当。

 

  新闻地址:http://hunan.sina.com.cn/news/s/2014-02-17/091688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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