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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六:天津市 夫妻合谋杀死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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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公园湖中尸案判定 夫妻合谋杀死第三者


新闻时间:2004年11月19日

地点:天津市一水上公园

当事人:高某  配偶:李某 第三者:孙某

事件概括:一对夫妻中丈夫高某得知妻子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让第三者“消失”,与妻子合谋将第三者骗至上公园,并趁天黑被害人不备行凶得逞。之后,为盖罪行该夫妻又把被害人抛尸湖中。

事件结果:判处被人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出处:《每日新报》  链接地址:http://news.sina.com.cn/o/2004-11-19/09594288739s.shtml

 

全文主要内容: 

短信联络 夫妻公园杀死第三者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下旬,被告人高某得其妻被告人李某与孙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后,遂报复之念。经与李某预谋,决意让孙某“消失”,并备了掺有安眠药的饮料等作案工具。同年5月5下午3时许,高某、李某乘公交车先到水上公园门分开等候。待孙某赶到,由被告人李某按分工陪孙进入水上公园游玩,被告人高某尾随其后,寻机行。其间,孙某饮用李某提供的饮料,感觉味苦而吐。由于公园内游人较多,难以动手,二被告人遂通电话短信联系,互通位置及去向。高某授意李某拖到天黑后将孙某带至偏僻处动手。当晚9时许,李与孙某到水上公园内中途岛藤萝架长廊时,被告高某从后面赶上。被告人高某乘孙某不备,持事先备的尖刀猛捅孙某的前胸、后背等处1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长廊附近的湖中。行凶后,被告人高某与在公园门外等候的李某逃逸。

法院判决 男犯死刑女犯死缓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因其妻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伙同李某行凶报复杀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分别予以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杀人犯罪中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根据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处罚。虽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但鉴于被告人杀人手段凶残,结合其实施的具体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酌情予以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一审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 支持判赔 44万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家属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孙某死亡,给其家庭造成精神痛苦和巨大损失,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02万余元。对此部分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法院对所提不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赔经济损失44万余元。(完)(王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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