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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物权法》出台近8年 律师认为—— 全民物权精神得到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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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年前,广受社会关注的《物权法》公布并实施,这部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历程中如里程碑式的法律,对我国社会、经济、金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年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起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束。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却是在国内首次适用《物权法》,而被写入了中国法制史。
        8年后,《物权法》实施情况如何?8月18日,湖南首届优秀公益律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物权法》出台以来,她的最大社会效果是对全民物权精神的普及。”

让民事司法审判更确定便利

        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一起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案件一审结束,法院判令被告刘×莎腾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李福莲等人,并向原告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4855元。这起案件,因为首次适用了《物权法》,受到各界的关注。同年10月13日,本报以《中国物权法第一案长沙落槌》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
        上述案件的审判长江涛曾坦言,非常高兴能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办理财产纠纷案件。“如果没有《物权法》,我们审理此类案件只能使用《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而这条规定很模糊,过于抽象,不好操作。”江涛解释,该条仅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权法》不仅明确了所有权人的上述4项权能,还规定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正因为《物权法》的规定更明确、更具体,让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更确定、更便利。”
        江涛说,《物权法》对财产权利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当于将法律所弘扬的公平正义精神以公民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这样的规定当然也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

成为物权方面权威法律

        广东省知名律师、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枝桂曾对本报记者预测:“估计从现在起的未来一到两年间,中国社会运用《物权法》主张权利、解决纠纷的案例会大量发生。”
        的确如此,“《物权法》出台以来,她发挥出来最大的社会效果是对全民物权精神的普及。将近八年过去了,她的实施产生了巨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价值。”李健告诉记者。
        李健表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因此,上述同类案件才能顺利审判。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云也表示,由于《物权法》在物权方面集众法之长而避百法之短,现今我国物权方面的一切物权政策、规章的制定、发布,公民、单位之间在物权方面发生的行为均应以其为准则。随着人们经济往来日趋频繁,运用该法主张权利、解决纠纷的情况日益增加。
        陈旭云还表示,《物权法》有关城镇不动产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在有关农村房屋、土地等方面的规定目前不多,很多章节仅是一带而过,没有详尽和可操作的规定,比农村自留地、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导致这些纠纷在发生时,相应不动产权属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希望《物权法》能够在这方面得到改进。”陈旭云说。
 
事件回放
 
        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中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一审结束。
        原告李福莲等人上辈所有的一处房产被政府不适当没收,此后40多年,该房被当作公房出租给其他居民。直至2005年9月,该房产经落实政策退还给原告,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这处房产在政府退还给原告的同时,其中一些房间一直由被告刘×莎租住占用。虽然租赁合同已过期,但刘拒绝腾退房屋。原告只好诉诸法律。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在该处房屋由政府向原告移交并办理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之后,原告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一不动产所有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被告为该房屋原租户,但毕竟不是所有权人。她在未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占用房屋,构成了恶意占有。于是,法院判令刘×莎腾退房屋并赔偿原告租金损失。
        在10月8日《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直接依据《物权法》判案,芙蓉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堪称全国首例。


    新闻地址:http://www.efaw.cn/view.php?tid=68&c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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