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红星嘉和苑小区前临时停车场,三辆小车车窗玻璃被砸,值钱物品被盗。事发后,收了“停车费”的物管表示只是提供场地占用,并不负责保管。目前,雨花区洞井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3辆车分别相距10多米,呈“品”字型停放在红星嘉和苑小区2栋前。
白色福特轿车车主汤先生介绍,经清点,放在工具箱的90元零钱被盗,幸好驾驶证行驶证不在车内。其他两车车主是汤先生亲戚,金色福特福睿斯轿车的车主叫杨雄,另一黑色尼桑天籁的车主姓李。李先生说,被盗了一个价值800元左右的导航仪和一个背包,杨雄的福特轿车被盗了几百元零钱和一副墨镜。
8月31日,汤先生将车停在临时停车位,并交了5元停车费。“停一个晚上5元,包月90元。”杨雄和李先生都是包月停车。随后,3人找到小区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称,他们只是提供场地占用,并不负责保管,“我们早晨巡逻发现了,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了业主。”
对于没有监控一事,保安队王队长说,早几天就发现了这个隐患,并采取了应急措施,准备装监控。
赶到现场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彭先生说,车辆如果购买了玻璃险,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车窗玻璃,但不负责贴膜赔偿,上述3人都没有购买玻璃险,只有自己负责了。目前,具体善后还在协商之中。
潇湘晨报记者陈斌实习生张萍周鹂
律师说法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
好救助工作。因此物业企业肯定有其财产安全防范义务,所管理区域发生了车辆损害,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但李健律师指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若物业企业已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和义务,也是可以减免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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