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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忠诚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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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记者 谢春年

  2008年3月我与黄某经别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的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我们还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内容大致为:“婚后不许背叛,若一方背叛则必须向对方赔偿5万元;婚后不许离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赔偿另一方5万元”。但是2013年黄某外出学习时与同事丁某发生了恋情,致使丁某怀孕。我于2014年3月发现他们的不正当关系,多次请黄某单位领导劝说做工作,不仅无效,他反而对我进行打骂。迫于无奈,今年6月,我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黄某赔偿我5万元,而他却拿出“忠诚协议”,以我主动提出离婚为过错,反而要求我赔偿他5万元,请问这事我该怎么办?

  梅女士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李律师表示,夫妻约定“不许离婚”于法无据。《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设定“不离婚”这一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而在现行其他法律体系中也未曾对婚姻关系的设立终止有特别法的规定。所以夫妻约定的“不许离婚”条款于法无据,男方的5万元索赔也当然无法律基础。

  但是夫妻约定“不许背叛”受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设置的5万元索赔权,也可随着男方背叛行为而生效。双方就“不许背叛”事项,签订的是一份真实自愿的“附条件生效合同”。类似于学校承诺学生考上名牌大学就奖励几万元的情况,都是约定设置了合同生效的必须条件,只要该条件一旦出现,就可以依照承诺的标准要求义务人履行责任。而双方设置的生效条件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是有效力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女方可收集相关证据,行使对男方的索赔权。  

    新闻地址:http://news.hexun.com/2015-01-18/172487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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