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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试驾有风险 上路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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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余知都

    原本打算买辆新车结婚,不料在试驾过程中发生意外,法院判决试驾者赔偿4S店15万余元。日前,拿到长沙市中院终审判决书的湖南长沙市消费者胡先生一脸愁容。“教训太深刻了,希望购车族在试驾时慎之又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胡先生反复叨念着这句话。

    试驾宝马撞了

    2013年10月7日,胡先生和朋友到长沙市万家丽路一家4S店看车,对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宝马三系328i颇感兴趣,销售员见状告知胡先生,可以试乘试驾以体验车辆性能。胡先生随后在试驾协议书上签了字,便和朋友一起跟着销售人员上了试驾车。

    销售人员将车开出4S店不久,便靠边停车让胡先生开。在试驾过程中,销售人员向胡先生简要介绍了车辆性能,包括加速、减速以及较高速度下急转弯等操作性能,并引导胡先生亲自体验。

    期间,经胡先生默许,销售人员将车辆由“舒适模式”调换为“运动+模式”(加速更快)。结果,胡先生驾车在一拐弯处,因车速较快,致车辆与中间绿化带相撞后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交管部门委托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鉴定,认定车辆损失价值为249927元,并花去鉴定费6000元。

    判赔15万元

    由于该试驾车辆只买了交强险,究竟谁该为这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4S店认为,胡先生与4S店签订了《试驾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胡先生保证以安全和谨慎的方式驾驶车辆,在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也由他承担。因此,由于胡先生操作不当,没有减速转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而胡先生并不认同4S店的说法。他表示,试驾协议是4S店单方面早已拟定好的格式合同,自己只是在试驾人一栏签了字,该协议刻意回避4S店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胡先生还称,销售人员应该选择车流量少的驾驶路线,却选了车况复杂的城市主干道。而且销售人员自行将车子从“舒适模式”调到“运动+模式”,并告知为体验效果,拐弯时不用减速。

    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试驾路段属于公共交通道路,车辆在胡先生的控制下,其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在掉头、拐弯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胡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又具有多年驾龄,其对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应有所判断和预知,而他以每小时60公里车速急转弯,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又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胡先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4S店为促销汽车而忽视交通安全,将试驾路线安排在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同时引导试驾人胡先生体验高速急转弯,未充分尽到及时提醒、监督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综合全案案情,法院认定胡先生对事故承担60%责任,即车辆损失和鉴定费共计153556.2元,其余由4S店承担。

    一审判决后,胡先生和4S店均不服,双双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细看试驾协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了大众消费商品。与此同时,汽车销售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体验汽车性能,试乘试驾促销手段也为汽车经销商广泛使用,但随之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针对汽车经销商在试驾时普遍以试驾者签订试驾协议书来规避责任的做法,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消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试驾协议书》规定出了事故4S店免责的条款,将试驾车辆的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明显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

    李健还表示,针对大量陌生驾驶员需要试驾的车辆,商家应当意识到该车辆因此产生的事故概率要远大于普通车辆,应该为试驾车辆购买商业保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否则本身就存在较大疏忽过失。

    李健提醒消费者,在购车试驾时一定要仔细查查《试驾协议书》。同时确认试驾车辆是否购买了车损险、三者险,如果没有购买,建议拒绝试驾,从而避免巨额经济纠纷的发生。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认为,试驾作为汽车销售服务中一个较新的环节,是消费者了解一款汽车的重要途径。试驾者在签订试驾协议书时,要逐条仔细阅读,不要图省事而不看协议具体内容,发现协议书中商家有免除其责任而加重试驾者责任的霸王条款要及时指出并予以修正,对一些未涉及且可能引发纠纷的事项应在协议书中予以补充说明。此外,汽车经销商应依照《消法》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要坚决废除,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减小试驾可能存在的风险,切实保护试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

    商家应为试驾车投保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提醒汽车经销商,在提供试驾服务时,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提供合适的试驾车辆。这不仅包括所试驾的车辆同消费者想购买的车型一致,车辆性能良好,更重要的是所试驾车辆应为有牌照能上路且投保了保险的试驾车辆,是专门的试驾车辆,而非消费者看中想购买的摆在展厅的待售车辆。

    二是提供安全的试驾路线。首先,试驾路线要有足够长度和宽度,能让试驾者放心测试车辆的加速度,紧急状况下的制动能力,使试驾的车辆完好展示出其性能,满足试驾者对试驾车辆性能体验的需求;其次,试驾路线需要避开人流车流量较多的公共道路和区域,以避免出现车多人多的情况下,试驾者因紧张而发生意外,保证试驾过程中的安全。

    三是安排专业的试驾人员。汽车经销商应配备专业的陪驾人员,而非由销售人员陪驾。陪驾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试驾培训,有良好的驾驶技术,精通汽车内部性能;有迅速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试驾过程中精心指导试驾者。

    四是必要的注意提醒。汽车经销商在提供试驾服务时,应提醒试驾者在试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对试驾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详实说明。 (余知都)

    新闻地址:http://www.cqn.com.cn/news/pinpai/qiche/994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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